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隆县人民法院

(略)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武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11年6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

(略)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朱某酒后驾驶摩托车行使至武隆县城乌江二桥北桥头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其当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9mg/x。(略)人民检察院提出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朱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朱某未提出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朱某与他人在武隆县城工商局附近一羊肉馆吃饭喝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牌号:渝x)行使至武隆县城乌江二桥北桥头时,被巡逻的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其当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9mg/x。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队该案的受理、立案时间;

2、提取笔录及鉴定书,证明公安机关于2011年6月17日22时许,带被告人朱某到武隆县福康医院抽取血液并送检,鉴定出被告人朱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9mg/x;

3、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朱某当时所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牌号为:渝x;

4、户口信息,证明被告人朱某的自然人身份情况。

被告人朱某亦供认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冉洪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丽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危险 朱某 被告人 驾驶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