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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宾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朱某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宾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宾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韦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

被告朱某。

原告宾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朱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育琛独任审判,2011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某、被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朱某以建房和生产投资为由向原告申请贷款7000元,于2008年6月11日与我社签订了宾农信信借字(2008)第X号《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合同》,合同约定2009年6月11日还清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签订合同的当日,原告按合同贷款7000元给被告。逾期后被告没有按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的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朱某立即还清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7000元及其产生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自借款之日起计至还清日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的是事实,由于上述借款的实际使用人是朱某武,他不按时偿还,我又因经济困难,至今不能偿还本案借款,现计划在今年9月30日前全部还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朱某尚欠原告宾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7000元本金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定于2011年9月20日前一次性还清本金7000元和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朱某负担;

三、本协议经当事人签字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白育琛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杨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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