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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世责,系孙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我与王某于2009年农历正月初六经人介绍相识,仅仅不足半月就盲目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一男孩王某,现年不足一岁。婚前由于我对王某的人品及家庭缺乏了解,导致在婚后常为家务事和王某发生争吵,且王某全不顾及夫妻之情,一味追求快乐生活。我们在婚后都到外地打工,我怀孕回家生育,王某不管不问。由于双方认识时间短,不够了解,草率结婚,婚姻基础差,婚后王某对家庭不负责任,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宝奴完全没有家庭及婚姻观念,令我伤透了心,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再无某好的可能。请求人民法陆依法判凌我们离婚。同时判令王某返还借我父母借款x元。

被告王某辉辩称:如果杨某坚决离婚,我也同意离婚,同时我自愿放弃小孩抚养权。杨某说借他父母x元,没有此事。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2月12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生育一子王某,现年一周岁,无某产、无某、无某务。2011年2月17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起诉状、结婚证书、身某、调解笔录、庭审中原、被告陈述等证据载卷可以作为定案之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性格差异较大,引起夫妻感情淡化、疏远,加之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致使纠纷升级,最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诉请离婚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父母借款x元的诉请因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杨某与王某离婚。

二、婚生子王某由杨某抚养,王某承担王某抚养费用x.5元(3749元×8.5年);王某享有探视王某的权利。

三、依法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莱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复印件交至本院。

审判长:张犊

人民陪审员:秦建荣

人民陪审员:余永杰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鲁荣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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