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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洋县人民法院

原告任某,女,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陕西省XX人,住XXXX,农民。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李斌,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陕西省XX人,住XXXX,农民。身份证号XXXX。

原告任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逢独任某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斌、被告杨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某诉称,2000年10月原、被告在外打工时相识谈婚,次年夏天同居生活,2004年生育女孩杨某君,2005年5月补领结婚证。2009年被告发现原告手机中一条玩笑短信便误认为原告有了外遇,从此对原告百般怀疑,甚至数次到原告打工处厂门口闹事破坏原告声誉。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杨某辩称,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娘室与被告系同乡X村。2000年10月份原、被告在福建省打工时相识谈婚,2001年夏同居生活。2002年3月,原告父母反对原、被告交往将原告接回洋县,同年5月原告再次外出打工,7月被告赶至原告处与原告同厂打工,双方再次同居生活;2004年农历10月生育女孩杨某君,2005年5月回洋县补领结婚证。此后双方先后外出打工。2010年被告发现原告一条手机短信怀疑原告有外遇,其夫妻关系失睦。2011年3月原告通过电话向被告提出离婚;同年5月11日,被告赶至原告打工处厂门口,二人发生争执,夫妻关系恶化。2011年7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洋县民政局婚姻证明等证据载卷,经当庭质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现虽因未能正确处理夫妻矛盾致关系失睦,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共同致力于家庭建设,夫妻关系仍可得到改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任某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任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逢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熊伟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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