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株洲市九州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陈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株洲市九州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XX。

法定代表人冯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系株洲市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住(略)。

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住(略)。系原株洲辅仁综合门诊部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肖某,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江市人,系原株洲市辅仁综合门诊部职员,住(略)。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上诉人株洲市九州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州公司)与上诉人陈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09)芦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4月8日、4月27日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九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某乙与上诉人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肖某两次开庭均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九州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甲与上诉人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第一次开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14日,九州公司与陈某某签订《户外广告发布代理合同》,约定:陈某某委托九州公司在株洲市芦淞区X路X路口单立柱发布株洲辅仁综合门诊部的形象广告;广告牌的规格为高12米、宽3.1米;广告发布的时间为6年,从2008年3月20日至2014年3月20日止;合同总金额为x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其中合同签订后陈某某预付九州公司广告总金额的20%即x元,2009年1月30日前支付x元;广告采用陈某某提供的样稿,由九州公司制作安装,未经陈某某同意,九州公司不得改动样稿,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九州公司有权拒绝发布;陈某某应在合同签订后2日内提供广告发布所需的全部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设计资料,由于上述文件资料不齐而导致广告未能按时通过审批和发布的,九州公司不承担任何某任;陈某某应在九州公司安装完毕后2日内派人员来验收,逾期不验收或提出书面意见,则视为验收合格。此外,双方对广告牌的画面、照明、维护及双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陈某某预付九州公司x元。2008年4月15日广告样稿定稿,同日九州公司承诺广告牌于4月17日安装完毕。4月18日,广告牌安装完毕,但灯具修复至正常使用的时间为5月8日。5月28日,九州公司向陈某某提交申请验收的报告。2009年11月,该广告变更为德政公司的广告。根据合同约定,陈某某应支付九州公司第二期的广告费x元,实际支付5200元。

另查明:2008年3月17日,九州公司向株洲市工商局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时,因资料不全,缺少湖南省卫生厅批示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书而未获通过。此外,九州公司为陈某某发布的广告未到任何某门办理审批手续,也未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同意。在诉讼过程中,2010年1月,设置户外广告的立柱被株洲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拆除。

再查明:九州公司为陈某某发布广告的媒介属于德政公司所有,九州公司通过上交管理费的方式获得该媒介的使用权。

本案二审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经友好协商、互让互谅,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株洲市九州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后应向芦淞区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上诉人陈某某的诉讼保全,上诉人陈某某在该诉讼保全措施撤销当日从保全款中一次性支付6000元人民币给上诉人株洲市九州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二、本案纠纷就此了结,双方无其它争议。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31元,财产保全费285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4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4元减半收取527元,共计1498元,株洲市九州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747元,陈某某自愿负担751元。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或其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后立即生效。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自本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长陈某

审判员胡舜铜

代理审判员伍露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吴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