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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五矿金沪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美国裕达国际公司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案

时间:2002-06-0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沪海法商初字第1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五矿金沪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包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渭炳,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国裕达国际公司,上海代表处地址,上海市X路X号X楼。

被告深圳市深谷红物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路X号金田大厦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五矿金沪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美国裕达国际公司、被告深圳市深谷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2年5月30日以原、被告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并已收到赔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五矿金沪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0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周荣庆

二○○二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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