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桂平市永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黄某挂靠经营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桂平市人民法院

原告桂平市永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平城区X路口左侧。

法定代表人陈某,男。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男。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桂平市永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挂靠经营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谢晓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书记员黄某钊担任庭审记录,于2011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某。被告黄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某,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10年5月16日被告黄某将其在桂平市车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的桂x中型自卸货车挂靠在原告处经营,并与原告桂平市永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盛公司)签订了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书。合同书约定:车辆产权、经营权归被告所有,车辆必须服从永盛公司的管理,按时回场季检、年检,按时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否则劝退不允许挂靠永盛公司。被告黄某的桂x中型自卸货车自挂靠进入原告公司从事经营运输活动,至2011年7月28日之后,被告既不把车回场进行季检、年检,也不向原告交缴管理费,同时也不购买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完全脱离了原告的管理。综上,原告认为被告黄某未依规依章将桂x中型自卸货车准时回场作季检、年检和超时不购买车辆交强险、商业保险,与原告脱离了正常关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挂靠经营合同书协议;2、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桂x中型自卸货车过户至自己名下并承担过户费用;3、本案诉某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并拟证明事项:证据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各一份,证实原告的身份及诉某主体资格;证据2、被告的行驶证、驾驶证的复印件各一份,证实被告的身份及主体资格。3、道路货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书复印件一份,证实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5月16日签订挂靠经营合同,约定被告将桂x中型自卸货车挂靠进入原告永盛公司,由原告永盛公司统一管理,同时还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被告黄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某,既不作出书面答辩,也不向法庭提供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黄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某,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桂平市永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对原告桂平市永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和陈某的事实予以确认。

综合原告桂平市永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及陈某的案件事实,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2010年5月16日,被告黄某与原告签订了《道路货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将桂x中型自卸货车挂靠在原告处经营,该车的产权、经营权归被告所有,但车辆必须服从原告永盛公司的管理,按时回场进行季检、年检,按时购买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否则将劝退不允许挂靠原告永盛公司。被告黄某自将桂x中型自卸货车挂靠进入原告永盛公司从事经营运输活动至2011年7月28日之后,既不按时将车回场进行季检、年检,也不向原告交缴管理费,同时也不购买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完全脱离了原告的管理。为此原告诉某本院,提出上述诉某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桂平市永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签订的《道路货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照合同约定对被告挂靠的车辆进行了尽职尽责的管理,并妥善办理了相关事宜。初始,被告亦依照合同约定履行缴费等义务,但从2011年7月28日之后,被告既不向原告缴交管理费,也不购买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完全脱离了原告永盛公司的管理,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了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的诉某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桂平市永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签订的《道路货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书》,由被告黄某将挂靠在原告桂平市永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桂x中型自卸货车过户至自己名下并承担过户费用。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桂平市永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某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某件受理费50元,款汇至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略);或通过邮局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汇足上述款项,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某理。

助理审判员谢晓隽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黄某钊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