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黄某贩卖毒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工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港北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通过电话联系后,在贵港市X区X街丽晶会酒吧门口附近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将净重0.4克的冰毒甲基苯丙胺出售给曾XX。二人刚交易完毕,即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公安民警当场从曾XX身上缴获冰毒两小包,从被告人黄某身上缴获人民币800元和诺基亚牌手机一台。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曾XX的证言、现场照片、指认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毒品称量记录、过秤照片、物证检验报告及鉴定结论通知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和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冰毒甲基苯丙胺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是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二条、第某十四条、第某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23日起至2011年2月22日止。)

二、被告人黄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八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作案工具手机一台,予以没收。(赃款赃物扣押于贵港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黄某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陆婷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毒品 港北 贩卖 黄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9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