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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付某丁故意伤害、被告人左某己寻衅滋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生,住(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龄前儿童,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汉西,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住(略)。

被告人付某丁,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略)。2011年1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21日经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醴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黄某某、李某戊,湖南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左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2011年1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21日经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醴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欧阳修文,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以株检公诉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丁故意伤害、被告人左某己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龙某甲、龙某乙、龙某乙、李某丙亦向本院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诉讼。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张珊瑚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龙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汉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丙,被告人付某丁及其辩护人黄某某、李某戊,被告人左某己及其辩护人欧阳修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1月8日晚,被告人付某丁、左某己和朋友付某壬、陈某、付某庚、左某辛等人在均楚镇吃晚饭,饭后19时许,左某己驾驶其工具车载着左某辛等5人返回城里,在金盆山三叉路处,因路口处停了一辆中巴车,对方又驶来一辆由龙某乙良驾驶的大货车,从而将路口堵死,车子无法通行,被告人左某己为让路一事下车与龙某乙良吵了起来,因吃晚饭时喝了点酒,虽经左某辛及旁人劝阻,左某己仍借着酒性不顾他人劝阻与龙某乙良越吵越大,这时后面跟来的付某丁、付某壬等人亦赶到了现场,见左某己在与龙某乙良扯皮,亦上前帮忙,而龙某乙良的堂弟龙某某及亲戚李某丙、龙某癸、龙某某等人因在城里喝酒,返回均楚的途中在三叉路见龙某乙良在与左某己骂架,亦上前劝架、帮忙。左某己和龙某乙良见都有自己人在,遂越吵越大,以致双方的人发生肢体接触导致打架,双方发生混战,左某己见事情越闹越大,却不加以劝阻。混战过程某,付某丁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与他打斗的龙某某、李某丙等人一阵乱刺,龙某某和李某丙均被刺中,龙某某当即倒在地上,参与打斗的付某丁、付某壬、龙某某、龙某癸等人亦不同程某受伤。因周围群众报警,派出所出警的民警赶到现场后双方的人才渐渐散开,后龙某某和李某丙被送往医院治疗,龙某某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人付某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左某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涉嫌寻衅滋事罪。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龙某甲、龙某乙、龙某乙要求赔偿丧葬费x元,被扶养人生活费x.68元,死亡赔偿金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合计x.68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某丙要求赔偿医药费6293.5元,误工费x元,护理费4000元,营养费x元,伙食补助费120元,交通费2000元,衣物损失800元,合计x.5元。

被告人付某丁的辩护人黄某某、李某戊辩称,检察机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付某丁投案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左某己的辩护人欧阳修文提出,被告人左某己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民事方面愿意积极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8日晚,被告人付某丁、左某己和朋友付某壬、程某、付某庚、左某辛等人在均楚镇吃晚饭。饭后19时许,左某己驾驶其工具车载着左某辛等5人先行返回城里。在金盆山三叉路口,因路口处停了一辆中巴车,对面又驶来一辆由龙某乙良驾驶的大货车,左某己的工具车与大货车正面相遇,而此处公路为乡X路,路面不宽,且道路两边摆放了一些摊位,两车无法顺利通行。被告人左某己要货车司机龙某乙良将车退后让其先行,龙某乙良认为左某己的车可以通过而不相让,两人下车发生争吵。同车人左某辛及旁人上前劝阻,左某己不听,仍与龙某乙良越吵越大。这时坐另一部车的付某丁、付某壬等人亦赶到了现场,见左某己在与龙某乙良扯皮,亦上前帮忙。而龙某乙良的弟弟龙某某及亲戚李某丙、龙某癸、龙某某等人因在城里喝酒,返回均楚的途中在三叉路口见龙某乙良在与左某己骂架,亦上前劝架、帮忙。左某己和龙某乙良见都有自己人在,遂越吵越大,以致双方的人发生肢体接触导致打架,双方发生混战。混战过程某,付某丁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与他打斗的龙某某、李某丙等人一阵乱刺,龙某某和李某丙均被刺中,龙某某当即倒在地上。参与打斗的付某丁、付某壬、龙某某、龙某癸等人亦不同程某受伤。因周围群众报警,派出所出警的民警赶到现场后双方的人才渐渐散开。后龙某某和李某丙被送往医院治疗,龙某某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鉴定人龙某某系单刃锐器刺破心脏死亡。李某丙系轻伤。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龙某甲、龙某乙、龙某乙均为农村户口。被害人龙某某系农村户口,虽然其在从事运输行业,但其仍居住在农村。被告人付某丁的伤害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龙某甲、龙某乙、龙某乙造成的经济损失丧葬费x元(2440元×6个月=x元)、被扶养人龙某甲生活费x元(4310元×18年÷2=x)元、龙某乙x元(4310元×10年=x元)、龙某乙x元(4310元×16=x元)、死亡赔偿金x元(5622元×20年=x元),以上共计x元。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丙造成的经济损失医药费6293.5元、误工费1000元(100元×10天=1000元),另提出的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衣物损失均无证据证实。案发后,被告人付某丁的家属已支付x元丧葬费给被害人龙某某家属。本案开庭后,被告人付某丁家属又准备赔偿款x元,被告人左某己的家属准备赔偿款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一)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龙某某被害案现场方位和现场样貌。附,现场平面图1张及现场照片23张。

(二)鉴定结论

1、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公(湘醴)鉴(法医)字[2010]第X号。证实被鉴定人龙某某系单刃锐器刺破心脏死亡。

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某鉴定书,公(湘醴)鉴(法医)字[2011]X号,证实李某丙的伤情为轻伤。

3、物证鉴定书,湘公物鉴(法物)字[2011]X号,认定在现场提取的菜刀上提取的血迹为付某壬所留;现场不锈钢匕首刀身挂扣面上提取物不排除包含受害人龙某某的生物成分。

(三)书证、物证

1、醴陵市公安局均楚中心派出所提供的被告人付某丁、左某己、的户籍证明,证明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害人龙某某户籍资料,证明被害人身份。

2、辨认笔录6份,包括田满根辨认左某己、付某壬;李某丙辨认左某己、付某壬、付某丁;罗传全辨认左某己、付某壬、付某丁;付某丁辨认作案工具刀子;龙某某辨认左某己、付某丁;左某辛辨认付某壬、付某丁;

3、醴陵市均楚中心派出所提供的付某丁故意伤害案有关情况的说明,证明凶器提取的过程某付某丁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的事实。

4、龙某癸受伤照片五张及门诊病历本。

5、龙某某的急诊病历本。

6、李某丙的诊断证明书。

7、醴陵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作案工具小水果刀壹把。

8、现场提取的菜刀一把。

(四)视听资料

付某丁辨认刀具录像。

(五)、其他证明材料

(一)被害人陈某

1、被害人李某丙陈某:我看见丁字路口处我老表龙某乙良与一个40多岁的男子为让路的事在扯皮骂架。我舅公龙某癸在边上劝架时,被一个脸圆圆的男子抓住衣领用劲推到我边上,我一气之下对这男子吼道:“你干嘛啊想打人啊”这男子就对我说:“莫急,等我拿东西来!”过一会,这圆脸男子带着个瘦瘦的男子过来,这瘦男子直接冲到我面前对着我额头就是一拳,然后他们两个对我一阵拳打脚踢,头晕的我站在原地发了两分钟的呆,在发呆时我感觉我的肚子、脚处麻麻的痛,我当时以为不要紧。过来一会我往那堆人处走,又与那圆脸男子相遇了,他用右手举起把菜刀,左某己指着我,我就跑了。跑到一部工具车前面发现龙某某受伤了,伤很重,我自己的肚子、腿也流血了,我这才知道我也受伤了。最后我被送到湘东医院救治。

2、被害人龙某癸陈某:1月8日晚,龙某乙河开着客车载了我、龙某某等人吃了晚饭回家途中,看到我侄儿龙某乙良与“左某己子”因为让路的事在吵架。我们都下车劝架,但“左某己子”脾气很躁,又喝了很多酒,不肯罢休。我一时劝不住。此时,从工具车里冲下来3、4个我不认识的后生要来打龙某乙良。在中巴车上我方的亲戚见对方又来了人想打架,就都从车里下来扯的扯架,帮的帮忙。由于当时天黑人多较混乱,我没看清具体是怎么打起来的。双方就这样混乱的互相扭打着。之后便听到有人喊杀人啦,大家才收了手。我就看到龙某某跪在丁字路口边,手捂着腹部,旁边人就送他去医院了,我自己肋骨部也被人用刀子划了一线六公分的伤口。

3、被害人龙某某陈某:这个穿黑色风衣的男子用手抓住我堂哥龙某某的衣服,然后他们就扭打在一起,两个人相互打,后我堂哥龙某某将这个穿风衣的男子搞在地上,穿风衣的男子爬起来就走开了,很快这个穿风衣的男子又来了,手上拿了一把水果刀,直接冲过去用刀对我堂哥刺,刺了两刀,我堂哥用拳头打了这个男子,这男子就侧倒在地上,恰好倒在我身旁,他手中的水果刀恰好插在我左某己的第四个脚趾头上。

(二)证人证言

1、证人XXX证明:我是坐第二部车子到的现场,坐在副驾驶的是我的堂兄付某丁,同车的还有我女朋友段成美和程某。我们只走三十米的样子就在均楚镇X路口附近被堵住了。付某丁就下车到前面去看,我也跟着下了车。我只听到一个头戴鸭舌帽的年约六十岁的老倌子跟左某己讲“你把车子退一下”,左某己喝了酒还在大声的讲什么,但我没听清。当时就有一个年约二十六七岁穿黑色羽绒服的人在扯左某己衣服拖他。我就在一边讲“你吃住人哦,你找打吧”我话还没讲完,这个人就来抓我要打我,但没抓到反被我打了一拳。这样我们两就打起来了。我打不赢就往我们停车的方向跑,当时已经很混乱了,都在打架。我跑到我们吃饭店里的弄子,就在弄子口的一家饭店的砧板上拿了一把菜刀。我提着刀到了现场以后,就没看到和我们一起吃饭的人,只看到有一个穿红衣服的人倒在地上,边上有一个人扶着他。我就去找和我打架的人。然后有人指着我喊:“看,那个人拿着刀,他杀了人”就有一二十个人来追我,我当时挥了挥手中的菜刀吓了吓就拿刀跑,看到了程某、付某丁,付某丁就把我手上的菜刀抢过来丢在地上。后来我被人抓住了送到了派出所。

2、证人XXX证明:我一直在中间劝他们不要这样搞。他们双方当时便已经开始动手推搡了。这时,那几个微型车这边有人喊了:“打!”,当时便有三四个人围着“梅梅”打,另外有三个人围着货车司机打。我上前扯架,反被打了几下,当时很气愤,也还了手。准备走的时候就看见“梅唧”坐在地上,边上有人扶他,“梅唧”边上有血。后来才知道“梅梅”死了。

3、证人XXX证明:龙某乙良同一个40岁左某己的男子争吵,听人讲这男子姓左,别人喊他“左某己子”。两个人互相指着鼻子骂,不晓得怎么好多人围在一起。只看见龙某乙良的叔叔石宝、绰号叫“梅梅”的弟弟龙某某、老表李某丙等人都围了上来,他们来后与“左某己子”他们发生争执,我看见一个站在“薇薇新娘”照相馆门口的双排座微型工具车边上的后生突然打开副驾座那边车门,拿了一把水果刀一样的刀子直奔龙某乙奇前面,在他胸前连捅二刀,又捅了另外的人。并把刀子丢在方立新的冷库前路边的木架子下。这后生20多岁,穿麻白色的衣服1米68到1米70。

4、证人XXX证明:我开货车经过丁字路口时,因为一个客车在掉头,这时又开来一辆微型工具车,路口就被堵死了。工具车司机下车朝我走了过来,一身酒气,要我往后面倒车,我说后面有摩托车不好倒,他就指着我的鼻子骂我畜生,我听见他骂我也就有气,就和他对骂起来。骂了一两分钟,掉头的客车走了,路已经让了出来,但这名男子并没有走的意思,继续和我骂架,并且说:“856你这部车子,你强你有亏吃,我要搞死你”当时龙某乙河过来对这男子说:“你现在可以过了。”这男子就不肯,并讲:“我就是不过,我不走”还打电话给别人说:“快些过来,这里搞影子,快过来打架。”一分钟左某己,那男子后面来了7、8个人,把我围了起来就有人拖着抓着我的胸脯和手打我,开微型车的男子就站到一边去了,我家亲戚看到我挨打就都过来了,有的劝架有的打架,场面十分混乱。后面听到有人说杀人了,这才都停了手,就有人跟我讲我弟弟龙某某被杀了。

5、证人XXX证明:老板左某己与货车司机因让路一事吵了起来,并越吵越凶。这时我担心左某己喝了酒会出事,就下去劝了一下左某己,但没有用。左某己把我推开叫我不要管。后来“老刘”也去劝了一下,也被左某己推开了。他们两人越吵越凶,越来越激动,再加上双方后来赶过来帮忙的人起哄,看热闹的人也越来越多,大概有上百人。在左某己和货车司机吵架的时候,我看见和我们一起吃晚饭的两个年轻乃古从左某己的工具车后面冲出来,冲到左某己前面用拳头打货车司机那边的人,于是双方就动起手来。双方加起来有十多个人,在堵车的三岔路口互相追打起来。双方你来我往打了大概20多分钟,这时有人喊“捅噶一刀”于是双方就停了手。这时我看见一个穿红色上衣的人倒在左某己车子前方的路上,没爬起来,倒地的地上有一滩血。

6、证人XXX证明:我们五人一起到均楚一户人家做不锈钢,我装卷闸门,忙到晚上,在均楚一餐馆吃晚饭,同桌的还有几个人我都不认得。吃过饭我们又坐左某己的车返回城里。在一丁字路口要左某己,但路口处早已停了一辆中巴车。在绕过中巴车时前面一辆大货车驶来把路口给堵住了。三辆车都挤在路口动不了。左某己就喊货车司机倒一点,但那师傅也不理,这样僵持了几分钟,两边司机都下了车。我们等了几分钟还没得开车的意思就下车到路边。这时听到中巴车那边突然起哄,听到有人喊杀了人出了血,当时人就越来越多。我因为平时胆小见不得血就没有去看。后来我们就坐的士回城了。

7、证人XX证明:晚上八点钟左某己,我开车从湘信超市购物后回家,离三岔路口十多米远车子就被堵住了。我就下车看情况,看到工具车、大货车和大客车堵着三个路口才导致堵车。我刚走到那部工具车边上,就看见两三个人追着打均楚镇的“文伢唧”,对着他拳打脚踢。这时均楚镇上卖电脑的田满根上去劝架,那几个人中有两个人反过来对着田满根的头上一阵乱打。当时在三岔路口围了很多人。我走进人堆一看,就看见在“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门口路边角落里,我妹夫彭果良蹲着扶着龙某某,龙某某倒在彭果良怀里闭着眼睛,左某己部出了很多血。突然,我看到一个一米六五左某己的男子手里拿着一把菜刀乱晃,但我没看到他砍到人。后来我到卫生院去看了一下,龙某某的左某己有一个伤口,明显是被匕首之类的凶器捅伤的。

8、证人XXX证明:我们12个人围成一桌一起吃饭,总共喝了两斤多白酒,是和红牛、雪碧兑在一起喝的。饭后左某己等人要回城里就先走。我坐着程某南开的车,载着付某丁、付某壬等人也往城里走,走了只有几十米,信用社这个丁字路口就堵车了。当时我看见几个不认识的人在打左某己,我就上前劝架,劝开后就没看见左某己了。后来我就看见付某丁、付某壬等人和对方的人打起来了,付某壬被打得倒在一辆轿车引擎盖上,后来付某壬不知从哪拿了把菜刀挥舞着要砍人,我要付某丁把他的刀抢过来扔了。后来还看见一个穿红色衣服的人弯着腰,我感觉是他被人打了肚子一样,但我没看见被谁打的。

9、证人XXX证明:1月8日下午五点半左某己,有十多个人到其开的饭店吃饭,那些客人走了半个多小时后我就听见外面有人说杀了人。

10、证人XXX证明:看见有人打架,我一见这混乱的场面就用家中的电话报警了。

11、证人XXX证明:安股长(龙某乙良)与“左某己”因让路一事吵架,我见双方的人我都认识便上前劝架,双方互不相让,不停地对骂。“梅梅”(龙某某)也上前劝架。这时从工具车上下来一个穿灰色衣服的年轻人,用手指着中巴车上的人说:“你们想打架是吧!”走我跟前过时他一把就把我扒开了,我闻到他一股很浓的酒气。这时“梅梅”那边有个人上前把灰色衣服的人推到在工具车上,他们就打起来了。等我去找宋锡寒回来劝架的时候,就看见“梅梅”倒在地上在流血。而一个穿衬衣的男子拿着菜刀追着李某丙跑,后听到有人喊死人了,他才丢下菜刀,被“梅梅”家亲戚抓住了。

12、证人XXX证明:龙某乙良与左某己互不让路,你一句我一句互相骂起来,然后就有三四个我不认得的人围着一个男的打,被打的勾着脑袋躲,不晓得是哪一方打哪一方,一下子现场就乱哄哄的。随后一会,我就看见“安股长”弟弟,绰号叫“梅梅”的龙某某穿着一件红色的袄子和老表李某丙穿来穿去,2、3分钟的样子,我就听得有人喊“梅梅”受了伤。就有4人抬着“梅梅”到医院去了。一会又听见喊“又伤了一个”,我看得李某丙搂起衣服,胸口在流血。一会就听见有人讲“梅梅”死了。

13、证人XX证明:有一名年轻人冲到我餐馆门口炒菜的地方拿起我家砧板上的一把菜刀,转身就往发生纠纷打架的地方跑去。当我追到现场时,看到有人倒在地上,他就是死者,绰号梅X。旁边有人扶着他。

14、证人XXX证明:我今日是带我女婿左某己来投案自首的,我女婿左某己在1月8日晚上同别人在均楚镇发生纠纷打架,对方一人被捅死。

15、证人XXX证明:晚上7点40分左某己,我坐我娘家的中巴车回去,到丁字路口时,左某己停了一辆装河沙的车,是我堂兄龙某乙良的车,右边路口时一辆工具车。我看见我堂兄龙某乙良和工具车上的人好像在扯皮。于是,我父亲、我堂兄龙某某、表哥李某丙就下车去看发生了什么事。过了一会,我只看见我哥龙某某身体往后倒,靠在一辆摩托车上,摩托车被靠倒了。同时看到一个比较壮实的男子拿了一把菜刀砍李某丙,但砍在什么位置、砍到没有我因为隔得远,没有看清楚。

16、证人XXX证明:大概晚上七点半的样子,路过均楚镇X路口堵了车。我下车去看热闹,却看到我侄子也就是龙某某的亲哥哥龙某乙良站在货车前面声音好大,这时我才晓得是我侄子龙某乙良与别人扯皮。当时围了好多人,好多人揪扯在一起打架,我就喊我侄女龙某某快点报警。我看见我男子左某己站着一个后生,左某己拿了一把匕首样子的刀子。我就走上去摸着这后生的右臂讲“你不要用刀子,师傅,有事讲得清,伤了人不得了。”这后生就随手把刀子一丢,我就快点捡了起来,请站在边上的一个男的折好,他接过后就把刀子丢到东风货车上去了。我就走开些,看见我侄子龙某某坐在地上,左某己按着胸前,靠在一个我不认得的男人身上,他肚子露出来了,有一块血迹。就有人抬着龙某某到医院去了。我看得李某丙搂起衣服身上正在流血。这时,派出所的来了,我找到刀子交给民警。然后到医院去了,就知道龙某某死了。我侄女龙某某到派出所来了,她讲她的左某己也被人砍伤了,新棉鞋都砍烂了。

(三)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付某丁供述:吃完晚饭后,左某己讲他要进城要先走就开他的工具车带着几个人走了,他走后约十分钟,我同程某、付某壬及其女朋友、程某强一起坐“兰哥哥”开的工具车走的。我们坐车不久就到了均楚镇上的“T”字路口来了。我看到左某己的工具车停在均楚镇T字路口与一部大货车顶着,左某己正在路口与别人推推扯扯。我就第一个下车走到左某己边上劝架,付某壬在我之后也下车了。我到左某己边上时双方还在互相推扯,我到后站在双方中间猛用劲把双方推开了很小的距离,在推时我问左某己:“搞啥的哟”左某己看见我来了用手指着对方挑衅讲:“均楚的人都晓得我是左某己子。”他这话一讲,对方那边的人就动手用拳脚打我们这边的人,我们这边也还手了。还没等我反应过来,对方的一个男子在我正前方一脚踹在我肚子上,我往前一倒还没来得及站起,那男子在我前方抓住我的后衣领及后面的头发把我往地上压,我用劲往上顶,这男子拼命压还是把我的头及上身往下压弯并在前面对着我退着拖着我往前走。在我被拖时,后面很多人拳打脚踢我,我被打得发了脾气,于是将随身带的水果刀拔出来对着正前方一阵乱刺,刺了多少刀我不记得了,但肯定是刺中了这抓我衣领的男子。我刺后这抓我衣领的男子就松手了,我直起身子就看到付某壬拿一把菜刀从大货车方向往我们这边冲,我怕他出事就把手中的水果刀一丢,直接冲上去把他的菜刀抢了丢了。另在第一次讯问中供述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2、被告人左某己供述:昨天晚上我堂弟陈某请我和店里的人还有我老兄程某南、程某强,还有付某庚的儿子、程某强的小舅子(姓付)等人在均楚镇一餐馆吃饭。吃饭后,我先开车去城里。当车子行驶至均楚金盆山三叉路口时,我准备右转,这时对面开过来一台大货车,而右边路上又停了一辆中巴车,因为大货车一直开到路口才停下来,所以三个方向都堵死了。过了一会我见都没动,我就摇下车窗玻璃朝大货车喊了一声:“退一点落”,又过了两分钟还是没动静,便下车朝大货车方向走去,货车司机也下来,一看我认识,绰号叫“安几”,我要安几退一点,安几说你退不得啊,我当时借着酒兴指着他大声说:“你什么意思罗,你到底退不退,我今天非得从这里过去,我是均楚的左某己子,你想动手哦。”安几还是不让步,我们你一句我一句的吵起来,越吵越凶,后来一些人围了上来,这些人大部分都认识我和安几,双方的人都劝我们不要吵了,我根本没理会他们。我们吵得正激烈的时候,旁边的人起哄,一下子打起来了。具体什么时候开始打架的我不知道,我当时和“安几”在一旁骂架,突然从我身后冲出来两个人上去就和“安几”那边的人打起来了。但是我和安几一直站在原地没动,还在吵,这时安几突然讲:“杀坏答人”,说完便往旁边打架的地方跑去了,后来我在家人陪同下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证据

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龙某甲、龙某乙、龙某乙的委托代理人提供被害人龙某某从事运输行业的证据及户籍资料证明。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丙提供的治疗伤情的医疗费证明。上述证据经过开庭审理时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丁在斗殴中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左某己借酒滋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某丁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左某己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付某丁、左某己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丁、左某己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所造成的民事责任部分,被告人付某丁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人左某己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付某丁的辩护人黄某某、李某戊提出检察机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与本案所查明的事实不符,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提出被告人付某丁有投案自首的情节属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付某丁的亲人在案发后,积极努力进行民事赔偿,希望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左某己的辩护人欧阳修文提出,被告人左某己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愿意给与民事赔偿,请求判处缓刑的意见,在本案审理过程某,其家属积极进行民事赔偿,综合被告人左某己的犯罪情节,考虑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付某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对被告人左某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四)项、第六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付某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9日起至2025年1月8日止)

二、被告人左某己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由被告人付某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龙某甲、龙某乙、龙某乙经济损失x元的70%即x元(已支付x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丙经济损失5105.45元。

四、由被告人左某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龙某甲、龙某乙、龙某乙经济损失x元的30%即x元(已支付x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丙经济损失2188.05元。

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龙某甲、龙某乙、龙某乙、李某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万自力

审判员宋红

审判员张晓玲

二0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蔡松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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