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丙,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大专毕业,中共党员,2002年3月调入平顶山市X区X街道办事处,2008年5月调入卫东区民政局工作至今。2011年3月份下派到卫东区X路办事处挂职锻炼任某楝树社区副书记。2011年8月1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丁,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孟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大专毕业,中共党员,2003年10月至今在平顶山市X区X街道办事处工作。2011年7月29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某,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大专毕业,中共党员,2010年7月至今任某顶山市X区地税局税政科科长。2011年7月30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某、典某某,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尚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本科毕业,民革党员,2007年3月至今历任某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某司财务部长、总经理助理兼财务部长。2011年7月29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某某,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任某某,河南应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曾用名郑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本科毕业,中共党员,2006年至今任某共卫东区X街道工作委员会副书记、中共卫东区X街道工作委员会书记。2011年8月2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戊,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丙、孟某、李某、尚某、郑某犯受贿罪于201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叶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决定。
本院认为,叶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叶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审判长范文平
审判员史群力
代理审判员胡溶溶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孙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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