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秦某、邓某丁、敖某、武某、胡某抢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滨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王某丙,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徐某,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邓某戊,系邓某丁亲属。

被告人敖某(别名敖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赵某某、周某某,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门峡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邓某丁、敖某、武某、胡某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门峡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门峡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2日,被害人杨某被骗到三门峡市X村一地下室传销窝点,被传销人员搜身后,由被告人邓某丁作为杨某的“师傅”伙同被告人武某、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对其实施看管。11月13日,被告人秦某、邓某丁、敖某、武某等人采用殴打、恐吓等手段将被害人杨某银行卡及密码要走,后被告人秦某分三次将卡内1000元现金取走挥霍。11月21日左右,被告人秦某安排被告人胡某协助邓某丁等人对被害人杨某实施看管,并采用威胁、恐吓手段逼迫杨某向家里打电话要钱,直至2010年12月1日晚杨某被民警解救。认为秦某、邓某丁、敖某、武某、胡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秦某辩称是陈新孟安排胡某看管被害人,对指控的其他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秦某并非组织者和领导者,系初犯、偶犯,且有立功表现,对其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敖某辩称我们没有殴打被害人。

被告人邓某丁、武某、胡某对指控的事实均供认不讳。

被告人邓某丁的辩护人认为,邓某丁也是被骗入传销组织的受害人,其看管被害人等行为均系受命于传销头目,也未得一分钱,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且作用较小,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对其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胡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且是在传销头目的安排下伙同他人看管被害人,作用较小。对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日,被害人杨某被骗到三门峡市X村一地下室传销窝点,被传销人员搜身后,传销组织头目安排被告人邓某丁作为杨某的“师傅”伙同被告人武某、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对其实施看管。11月13日,被告人秦某、邓某丁、敖某、武某等人采用殴打、恐吓等手段将被害人杨某银行卡及密码要走,后被告人秦某分三次将卡内1000元现金取走挥霍。11月21日左右,被告人秦某安排被告人胡某协助邓某丁等人对被害人杨某实施看管,并采用威胁、恐吓手段逼迫杨某向家里打电话要钱,直至2010年12月1日晚杨某被民警解救。

另查明,被告人秦某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人敖某,其亲属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秦某供述,2010年8月份,我交了2800元加入了传销组织,因发展了三名下线,当上了主任。2010年11月份,来了一位新朋友叫杨某,我和陈新孟主任给他做工作让他加入传销组织,他不愿意。此后,我和邓某丁、武某、敖某把杨某叫到女生宿舍,让他交购买产品的钱,他不交,我就动手打了他。另供述了11月中旬,在地下室女生宿舍,邓某丁、武某、敖某、谢刚在一旁吆喝配合着,自己两次殴打杨某,逼迫他把银行卡掏出来并说了密码以及自己将卡中的1000元取出的事实经过。还供述了我们安排胡某、邓某丁、方某某等人二十四小时看着杨某不让他逃跑。

2、被告人邓某丁供述,2010年7月份,我交了5600元加入了传销组织。2010年11月初,主任陈新孟安排我和方某某做师傅看着新朋友杨某不让他跑。另供述了在地下室的女生宿舍,秦某殴打杨某,自己和武某、敖某、谢刚也在一旁用言语威胁,杨某将银行卡给了秦某并说出了密码以及秦某让自己去银行试卡是假密码后又将卡给了秦某。第二天,在地下室的女生宿舍,秦某又殴打了杨某,自己和武某、敖某、谢x在一旁吓唬,杨某才说出了真密码。还供述了后来秦某将胡某调了下来与自己一起看管杨某,武某、王某己也看管过杨某的事实过程。

3、被告人敖某供述,2010年的2月份,我交了2800元钱,加入了传销组织。2010年11月2日,来了一位新朋友叫杨某,他知道是搞传销的,就想离开,主任陈新孟不让他走,还叫人把他身上的手机拿走了,并且安排宿舍的邓某丁、方某某对他进行看管。后来,主任秦某派胡某下来也看管杨某。另供述了一天下午,在地下室的女生宿舍,秦某殴打杨某,自己和邓某丁、武某、谢x也在一旁用言语威胁,杨某将银行卡给了秦某并说出了密码以及秦某让邓某丁去银行试卡是假密码。第二天,在地下室的女生宿舍,秦某又殴打了杨某,自己和武某、邓某丁、谢刚在一旁吓唬,杨某才说出了真密码以及后来杨某一直被控制在地下室没离开过,他们还逼着杨某给他家人要钱的事实。

4、被告人武某供述,2010年8月份,我交了2800元加入了传销组织。2010年11月份,来了一位新朋友叫杨某,邓某丁是他师傅,与方某某一直看着他,后来邓某丁又与胡某一起看着杨某。另供述了一天下午,在女生宿舍里,秦某殴打杨某让把银行卡交出来,自己和邓某丁、敖某、谢x在旁边配合也跟着吆喝,杨某将银行卡给了秦某并说出了密码以及秦某让邓某丁去银行试卡是假密码。第二天,在地下室的女生宿舍,秦某又殴打了杨某,自己和敖某、邓某丁、谢x在一旁吓唬,杨某才说出了真密码以及后来杨某一直被看管着。他们还逼着杨某给他家人打电话要钱。

5、被告人胡某供述,2010年10月份,我交了2800元加入了传销组织。同年11月份,我们传销组织中来了一位新朋友叫杨某,由于他不愿意加入传销组织,陈新孟安排邓某丁、方某某对他一天二十四小时进行看管。后来,主任秦某让我与邓某丁一起对杨某进行看管了五、六天时间,直到警察来了为止。我们寸步不离杨某,连吃喝、睡某、上卫生间大小便都在地下室。晚上睡某地下室的铁门被反锁。房间门关上后等新朋友睡某后,我们才睡某,并且房门后还要睡某个人。如果杨某不按我们要求做,就骂他甚至打他。后来我听说他们将杨某的银行卡及密码要走了,卡里有1000多元钱,当时我也没有细问这些事。

6、被害人杨某陈述,一个自称是刘x的女孩邀请我到她叔叔的公司打工,我信以为真,于2010年11月2日来到三门峡上河村的一栋民宅下的地下室。当我发现是搞传销的就想离开,可是房门已经被刘x锁上了。屋里一圈人把我围着,然后,一个样子很凶叫谢x的人让我把手机拿了出来,并安排另一个男子搜身后,让我去听课。此后,他们安排邓某丁看着我,我编谎话想逃离那个传销窝点,他们还是不让我走。过了几天,邓某丁让我交5600元买两套产品加入他们说的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我不加入。11月13日下午,秦某和邓某丁、武某、敖某、谢x、刘x、沈x把我带到女生宿舍。秦某对我进行殴打,邓某丁、武某、敖某在一旁恶狠狠的盯着我并大声对我吆喝说“对”。我怕他们打我就掏出银行卡交给秦某并说了假密码,他安排邓某丁到外面的自动取款机上试,结果知道是假密码。11月14日上午,他们把我带到女生宿舍,秦某又殴打了我,我就把真密码告诉了秦某。当天秦某让我以在西安开店需要钱为由向家人打电话要x元钱,还威胁说钱打不过来我就别想离开三门峡。2010年11月21日左右,他们还逼着让我用我的手机给家人打电话汇x元钱。后来,我发现秦某分三次取走了被抢走卡里面的1000元钱。

另陈述,我去哪里他们都有人跟着我,看着我的人有邓某丁、敖某、王某己、武某等人。后来到了大概11月21日,胡某和邓某丁轮换看着我。

7、证人沈x证实,2010年11月2日早上,秦某任(秦某)安排我和刘莉将杨某接到上河村的一民宅地下室,杨某不愿参加传销。另证实秦某打杨某大概有两三次。第一次打杨某是因为他进来之后一直不讲真实姓名,不说实话。后来几次是因为秦某向他要银行卡的密码,杨某提供的是假密码,秦某就打了他。

另有调取证据通知书、卡号(略)明细(证实该卡号于2010年11月15日分别支取300元、200元,手续费5元,于2010年11月17日支取500元,手续费5元)、中国农业银行三门峡迎宾支行银行卡取款凭条、扣押物品清单、三门峡市中心医院门诊病历本、辨认笔录、指认现场及银行卡照片、录音录像光盘、破案报告及各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邓某丁、敖某、武某、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邓某丁的辩护人以及被告人胡某的辩护人认为邓某丁、胡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邓某丁直接参与了暴力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被告人胡某虽未参与其他被告人劫取被害人杨某根1000元的过程,但在其已知道其他被告人已抢劫被害人财物的情况下,仍参与看管和殴打被害人让被害人向家人要钱的行为,其主观上与其他被告人具有共同的故意,故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秦某辩称是陈新孟安排胡某看管被害人以及被告人敖某辩称我们没有殴打被害人,采用暴力不属实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秦某组织安排他人看管被害人并殴打被害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邓某丁、敖某、武某、胡某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属从犯,对各被告人应根据各自参与的程度及作用大小分别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秦某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人敖某,系立功,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邓某丁、敖某、武某、胡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被告人秦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对其均可酌情予以从宽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邓某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被告人敖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武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胡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秦某的刑期自2010年12月2日起至2014年3月1日止;被告人邓某丁的刑期自2010年12月2日起至2013年8月1日止;被告人敖某的刑期自2010年12月2日起至2013年4月1日止;被告人武某的刑期自2010年12月2日起至2013年7月1日止;被告人胡某的刑期自2010年12月2日起至2012年6月1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杨某伟

人民陪审员张敏

人民陪审员范俊杰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尤瑾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抢劫 秦某 胡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