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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犯抢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2009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2月2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双牌县看守所。

双牌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双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某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邓永生、人民陪审员唐三玲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6月16日在双牌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富生担任记录。双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邓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双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1日17时,被告人刘某与杨晓东(另案处理)在“DIDI”网吧附近闲聊时,被害人肖某和何某己从旁边经过,刘某便将肖某强行带至附近的小巷,何某己趁机逃走。刘某要肖某拿钱出来请吃饭,肖某说没钱,刘某打了肖某一耳光,威胁说身上带了刀,肖某害怕便将身上的18.5元交出,刘某嫌钱少继续威胁肖某并要求其回家拿钱,其后刘某、杨晓东二人押着肖某回家拿钱,在路上遇见肖某丙母亲何某己,刘某、杨晓东见状往双牌县二中方向逃窜,二个窜至县建筑公司附近被群众抓获扭送至公安机关,并当场缴获水果刀一把。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该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某系累犯,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刘某在有期徒刑四年以上六年以下处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辩称,其行为不是抢劫,只是敲诈勒索。他抢的是矮个子(何某己)的18.50元,不是高个子(肖某)的。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日晚七时许,被告人刘某与杨小东(另案处理)在兴隆街“DIDI”网吧门口聊天时,被害人肖某及其表哥何某己(二人均系未成年人)从旁边经过,被告人刘某将两人叫住,并把被害人肖某带至附近的巷子里,何某己趁机逃跑。被告人刘某要被害人肖某拿钱出来,肖某说没有钱,被告人刘某将被害人肖某打了一耳光并威胁说身上有刀,被害人肖某就将身上的人民币18.50元交给了被告人刘某。被告人刘某嫌钱少了,继续威胁肖某回家拿钱,被告人刘某与杨小东在跟着被害人肖某回家拿钱的路上,途经旺和超市时,被肖某丙母亲发现,被告人刘某及杨小东往二中方向逃窜,肖某丙母亲在后追赶,被告人刘某及杨小东跑到县建筑公司附近,被闻讯赶来的肖某父亲抓获并报警,在抓获过程中,被告人刘某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掉落被肖某父亲发现并交给了随后赶到的公安干警。公安机关追缴了被告人刘某抢得的赃款人民币18.50元,并发还给了受害人肖某丙父亲。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人口信息全项显示证实,被告人刘某出生于X年X月X日,作案时,已满十八周岁。

2、人口信息全项显示证实,被害人肖某出生于X年X月X日,系未成年人。

3、双牌县人民法院(2009)双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9年12月16日,被告人刘某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4、受害人肖某丙陈述证实,2011年2月1日晚七时许,他和表弟何某己在兴隆街和平旅社小巷子边,有两个一高一矮的青年对其实施了抢劫,打了自己两巴掌,并用刀威胁他,抢走了18.5元,其后带他们回家拿钱的路上遇到自己母亲,母亲叫来父亲将两个青年抓住并报了警。

5、证人何某丁证言证实,2011年2月1日19时许,何某己与表弟肖某在didi网吧附近碰到两名陌生人,两个陌生人将表弟肖某带至附近一小巷中。肖某是他的表弟,但个子比他高。

6、证人肖某戊的证言证实,2011年2月1日晚19时许,肖某戊接到老婆的电话后,在建筑公司附近将两名抢劫自己儿子的人抓住,并当场发现水果刀一把。

7、同案人杨小东的供述证实,他又名杨X,2011年2月1日晚上七点钟的样子,他与刘某两个在didi网吧附近的小巷子里,刘某打了一名小男孩一巴掌,并抢得十多块钱。后在跟随小孩回家拿钱途中被其父母发现抓住了。

8、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双牌县公安局接受报案及被告人刘某被抓获的情况。

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刑事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及作案现场、作案工具情况。经被告人刘某辨认属实。

10、扣某、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扣某被告人刘某18.50元,水果刀一把及返还肖某戊18.50元的事实。

11、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2月1日晚上七点多钟,他在“DIDI”网吧碰到了杨小东,二人在聊天时,刘某见身边有二小男孩经过就从一黑衣服小男孩身上抢劫了18.5元。然后又要浅色衣服小孩去回家拿钱,在他们随浅色衣服小男孩回家拿钱的路上遇到了那男孩的母亲,后来了三个男人将他们抓住,并报了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双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刘某系累犯,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刘某在有期徒刑四年以上六年以下处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经查,被告人刘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抢劫对象为出生于X年X月X日的肖某,系未成年人,应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辩称其行为不是抢劫,是敲诈勒索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有多次供述证实,被告人刘某强行要被害人肖某给钱,在被害人肖某不愿给钱的情况下,刘某即打其一耳光,并以有刀相威胁,当场强行抢走肖某人民币18.50元,其行为已构成了抢劫犯罪。被告人刘某还辩称抢走的18.50元系矮个子即何某丁,经查,被告人抢劫对象系被害人肖某,有被害人肖某丙陈述、证人何某己证言及同案人杨小东的供述相佐证,足以认定。故对被告人刘某的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日起至2015年2月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某艳

审判员邓永生

人民陪审员唐三玲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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