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二初字第X号
申请人一品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谷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东营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东营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郝某某,该局局长。
申请人一品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品园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营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申请撤销东营仲裁委员会(2003)东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一品园公司称:(一)、东营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无管辖权。出让合同第九条第二款明确约定:“出让金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支付”。申请人与东营市财政局就出让合同中土地出让金的收缴问题签订了《土地出让金收缴协议》,双方明确约定了出让金的缴纳方式和期限。内容是合法有效的。该协议第四条明确规定:“如一品园不按规定履行义务,市财政局可持本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虽然出让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但协议的依法签订已经对此进行了变更。东营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于法无据、与事实相悖。(二)、仲裁委有权受理本案,本案已超过仲裁时效。本案仲裁时效的起算日应确定为2000年11月5日,申请人最后一次缴纳出让金时。东营市国土局于2003年6月6日申请仲裁已超过2年的仲裁时效,仲裁委不应受理。(三)、仲裁委认定事实不清,无权裁决收回土地。(四)、仲裁委裁决申请人向东营市国土局缴纳土地出让金(略).96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申请撤销东营仲裁委员会(2003)东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
本院认为,申请人一品园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土局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双方解决纠纷的方式是向东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的内容也没有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范围,进行仲裁不违反程序,符合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原则。对于一品园公司提出的东营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一品园公司提出的(二)、(三)、(四)项主张,不属于仲裁法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综上,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一品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东营仲裁委员会(2003)东仲裁字X号裁决书的申请。
案件诉讼费用150元,由申请人一品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蒋建功
审判员吕彦松
审判员曹志海
二00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张玉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