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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屯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太行玉米种业有限公司诉赵某北京世诚种业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山西屯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屯留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侯某,董事长。

原告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村X街甲X号铸诚大厦B座X层。

法定代表人于某,董事长。

原告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原告河南太行玉米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被告赵某,淇县惠农种子批发站业主,住(略)。

被告北京世诚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街X号汇众科技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山西屯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太行玉米种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北京世诚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诚种业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被告北京世诚种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北京世诚种业有限公司认为,世诚种业公司从未生产、销售“浚单20”,从未侵害原告的请人的合法权益,如原告认为世诚种业公司存在不当行为,应当直接以世诚种业公司为被告,向世诚种业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世诚种业公司从来没有与被告赵某发生过生产或销售关系,原告通过指控被告赵某向贵院状告世诚种业公司是错误的,世诚种业公司与被告赵某之间不存在共同侵权的问题。综上,世诚种业公司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北京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经审查,原告提交了河南省鹤壁市鹤城公证处2010年5月12日出具的(2010)鹤城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及工商部门调取的企业基本信息,证明在以赵某为业主的淇县X路中段“惠农种子批发站”购买3袋“北京世诚丰黎2008玉米杂交种”,并认为赵某及世诚种业公司侵害了原告的植物新品种权。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2010)鹤城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及工商部门调取的企业基本信息可以证明原告从赵某处购得涉嫌侵权的玉米种子,原告将赵某列为本案被告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对于某案诉讼,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青岛出版社对本案管辖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某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某章

代理审判员王胜利

代理审判员刘俊斌

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元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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