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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2011年7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高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

高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西高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2月13日晚,被告人吴某与张卜乡X村民×××因电费问题发生矛盾,双方言语不和发生冲突,吴某顺手从家中客厅的案板上拿了一把菜刀将×××的头面部砍伤,经西安交通大学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伤情鉴定书,现场示意图,抓获经过、暂某、病历、诊断证明、谅解书等书证,被告人吴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在庭审前其家属与被害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且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本院予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

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吴某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郑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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