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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xx非法经营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襄城县人,农民。2011年4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xx犯非法经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8日,被告人贾xx明知杜xx(在逃)让自己运送假冒品牌香烟的情况下和杜xx在河南襄城县城北菜市场一库房内将假冒的“猴王”、“红旗渠”、“哈德门”、“双喜”等十种品牌的2000条香烟装上自己的豫x(作案时使用的假牌照为陕x)郑州日产“帅克”商务车,并让朋友马xx押车,和自己一起将车上装的假冒香烟往西安运送,当晚行至西安南郊西部大道与博士路十字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见非法经营运送假冒香烟的事实暴露而弃车逃跑。2011年4月14日被告人被郭杜交警中队民警抓获移送长安区烟草专卖局调查处理。经长安区烟草专卖局核价,涉案的2000条假冒香烟共计价值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鉴定结论书;书证、公安机关破案、抓获经过;被告人运送假烟照片、车牌照片、车辆照牌;交通事故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xx非法经营烟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xx在侦审阶段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某条、第某、第某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主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二0一二年七月十五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姚化鹏

代理审判员马婉贞

人民陪审员许敏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胡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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