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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南阳京农威力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62年1月17日

委托代理人:陶某某,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3日

委托代理人:杨显军,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京农威力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15日

原审被告:河南嘉田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显军,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南阳京农威力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农公司),原审被告河南嘉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田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京农公司于2009年7月10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嘉田公司、李某某退还货款x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09年12月30日作出(2009)邓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陶某某、杨显军,京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某某,原审被告嘉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显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09)邓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龚跃伟

代理审判员魏春光

代理审判员郭金雨

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孙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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