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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东方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与三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5-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三亚民一终字第44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三亚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碧海云天大厦。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军,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清,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亚东方娱乐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朝芳,海南大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毕章,海南大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三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因与三亚东方娱乐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4)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三亚国际大酒店的委托代理人吴军、王清,被上诉人三亚东方娱乐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朝芳、高毕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不清,证据不足,并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4)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曾人孝

审判员陈关荣

审判员李祎

二00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沈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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