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高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佳昌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X村委会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醉友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X号X号楼X层。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佳昌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简称佳昌玻璃制品公司)因专利权转让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佳昌玻璃制品公司于2006年4月28日以对本案一审法院未审理的属于反诉请求及与本案《协议书》无关的债权债务问题已经决定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佳昌玻璃制品公司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佳昌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略)元,由北京醉友缘贸易有限公司负担(略)元(已交纳),由北京佳昌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98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略)。50元,由北京佳昌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略)元,应当退回(略)。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继祥
审判员孙苏理
代理审判员焦彦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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