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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佳昌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醉友缘贸易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04-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高民终字第511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高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佳昌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X村委会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醉友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X号X号楼X层。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佳昌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简称佳昌玻璃制品公司)因专利权转让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佳昌玻璃制品公司于2006年4月28日以对本案一审法院未审理的属于反诉请求及与本案《协议书》无关的债权债务问题已经决定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佳昌玻璃制品公司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佳昌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略)元,由北京醉友缘贸易有限公司负担(略)元(已交纳),由北京佳昌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98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略)。50元,由北京佳昌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略)元,应当退回(略)。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继祥

审判员孙苏理

代理审判员焦彦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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