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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耿某与被告李某、刘某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原告耿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耿某与被告李某、刘某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耿某诉称,二被告合伙做模板生意。2010年8月份,二被告分多次购买原告模纸,共欠货款x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至今没有支付货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模纸款x元并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李某辩称,二被告从事模板加工,与原告有生意往来,所用模纸由原告提供,一直合作不错。2010年8月份,用原告的模纸加工的模板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二被告即立刻通知原告,原告对此置之不理,造成被告直接经济损失x多元,更严重的是让被告声誉受损,失去客户。后原告找被告催要货款,承认有500多套模纸质量不合格,实际有900套左右质量不合格。原告找人说情,愿意少要5000元货款,被告不同意。综上,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赔偿被告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

被告刘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刘某合伙从事模板加工,2010年8月份分四次从原告耿某处购买模纸,欠原告模纸款共计x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模纸款。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被告给原告出具的证明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刘某购买原告耿某的模纸,应当支付原告模纸款。故对原告耿某要求被告李某、刘某支付模纸款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辩称原告的模纸质量不合格,原告不认可,被告又无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刘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耿某模纸款x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9元,由被告李某、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程庆民

审判员张相东

审判员亓国战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本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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