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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明杰,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30岁,汉族,住(略),农民。

原告郑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韩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明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诉称,2007年经人介绍我与被告登记结婚,2008年生育一男孩取名杨某。由于婚前接触较少,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生气,被告及家人经常对我殴打,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的希望。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平分。

被告杨某辩称,我们夫妻关系一直很好。今年我岳母打工回来把我妻子领走,现在又要离婚,由于我儿子患“病痛性心肌炎”,实属嫌贫爱富。我为了把孩子的病彻底治好,现我外出打工,如果法庭现在判我们离婚,对我这个家庭无疑是雪上加霜。恳请法庭,以事实为准则,以治病救人为目的,给我一点希望,给我儿子一点希望,给我体弱多病的双亲一点希望,给我这个贫困的家庭一点希望。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29日,原告郑某经人介绍与被告杨某登记结婚,2008年农历9月3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杨某。日常生活中原被告有时因家务琐事生气。2011年农历元月15日,因原告要求回娘家双方产生矛盾,从此原告居住娘家至今。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方陈述、证人证言及其所提供书证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虽然在日常生活中发生了一些矛盾,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原、被告婚姻状况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韩某

二0一一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胡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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