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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某

时间:2007-11-14  当事人: 陳某   法官:法官潘敏琦   文号:HCMA860/2007

HCMA860/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860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21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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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陳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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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07年11月14日

裁判日期:2007年11月14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被判監禁兩年。他現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案情指上訴人步出一單位後,被警員截查,警員從其褲袋找到一個可再封口的透明膠袋,內有67個塑膠包共藏3.75克粉末,內含2.41克「可卡因」及一個膠袋內有0.23克晶狀固體,內含0.23克「冰」。上訴人聲稱身上的危險藥物是自用的。

上訴理由

3.上訴人今天指他在裁判署承認控罪,節省法庭時間,理應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上訴人今天亦呈交親自書寫的求情信件,重申他在裁判官席前已提出的求情理由,當中包括他與同居女友育有3名年齡由兩個月至8歲的兒子、他由於曾中風,說話能力受損、心瓣出現問題、長期失業、女友懷孕、急需要錢,才會在距離上一次刑期12年後干犯本案。

答辯人回應

4.答辯人指出,裁判官倚賴了上訴庭頒下販運可卡因及冰毒量刑指引的案例,以3年監禁作為本案的起刑點,判刑符合上訴庭訂下的指引。答辯人續指上訴人今天所提出的求情理由,在裁判署實已曾提出並充分已為裁判官所考慮。

判決

5.裁判官正確指出:

「被告販運『可卡因』和『冰』。根據高等法院上訴庭在A-Gv.PEDRONelRojasCAAR15/1993,及A-Gv.CHINGKwok-hung[1991]2HKLR125訂下的量刑,販運2.41克『可卡因』應以2年監禁為起點,而販運\0.23克『冰』就應以3年監禁為起點。」

6.上訴人過往共有14次被定罪紀錄,9次均涉及毒品,其中一次與本案控罪相同。

7.本案上訴人涉販運2.41克「可卡因」及0.23克「冰」,裁判官採用3年監禁作刑期起點是有例可援,並已給予上訴人三分之一的量刑扣減,扣減後的總判刑為兩年,兩年的判刑絕非明顯過重,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潘敏琦)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政府律師鍾洪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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