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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卫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2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年10月28日被西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卫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卫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10月9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卫某在西峡县X村本人租住地闲逛期间,趁西峡县通宇公司员工孟某在租房内熟睡之机,盗走孟某妻子徐xx存放于衣柜内一女式手提包(内装银行卡一张、现金1000余元及化妆品等物)。后被告人卫某窜至西峡县X路水泵厂东侧一自动取款机处取走银行卡内现金1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卫某家属向被害人徐冬侠退赃2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卫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害人徐xx的陈述,证人刘某、孟某证言,报案证明、抓获证明、户口证明等书证及自动取款机监控录像、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卫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赛赛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黄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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