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海浦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百能空调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0-12-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沪一中经终字第1097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沪一中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浦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傅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某桢,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百能空调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童迅,上海市奉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浦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安装公司)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奉贤县人民法院(2000)奉经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0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某桢、王某甲,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王某乙、委托代理人童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997年8月20日,上海百能空调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能公司)与原上海浦东设备安装公司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及补充合同各一份,由百能公司为上海浦东设备安装公司定作非标(略)风机盘管997台,每台单价人民币1,800元,总价款计人民币1,794,600元。补充合同对产品的付款方式、技术要求、保修及售后服务等均作了明确约定。其中在付款方式中约定,“合同签订后十天之内,甲方(上诉人)向乙方(被上诉人)预付暂估总价的百分之十,即人民币179,460元;货送齐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货款的百分之五十,即人民币717,840元;货送齐后半年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货款的百分之四十五,即人民币807,570元;留百分之五的保修款在货全部送齐后的十八个月内,产品质量无问题,甲方支付给乙方。”同年10月底之前,百能公司将定作物(略)风机盘管997台交付上海浦东设备安装公司,上海浦东设备安装公司也陆续付款人民币1,11l,400元,尚欠加工款人民币683,200元。上海浦东设备安装公司在收货后十八个月内,未就产品质量提出异议。1998年5月,上海浦东设备安装公司因改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为上海浦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即本案当事人),其债权债务由上海浦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及补充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建筑安装公司在收到定作物后,未能按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加工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其认为百能公司未就其生产的产品提供权威部门的测试合格的报告,也就未完成加工定作义务的辩解,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遂判决:上海浦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上海百能空调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加工款人民币683,200元及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人民币81,090元。

原审判决后,上海浦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上诉于本院,其上诉称:被上诉人百能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法投入使用,与合同约定不符,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一审原告之诉请。

被上诉人上海百能空调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则表示服从原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无误,原审对证据的质证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在本院审理中,经现场勘查,本案系争设备堆积现场,仅4台未拆封,其余均已开箱安装后又拆下。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曾达成调解协议,百能公司表示愿意作些让步,同意对方一次性支付货款58万元,以求尽快了结本案。建筑安装公司事后反悔,致使本案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产品质量异议期为货全部送齐后18个月。现上诉人表示被上诉人提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但未能提供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依据;同时上诉人亦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生产的产品有质量问题。其提供的奉贤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所作的测试报告,不符合法定程序,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在全面审查本案的基础上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在本院审理中表示愿意作出让步,以58万元了结本案,与法不悖,本院可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变更奉贤县人民法院(2000)奉经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为上海浦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上海百能空调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人民币58万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463元由上海浦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25元,由上海浦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帅红

审判员周继红

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