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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生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力公司)与被告江苏省汉谷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张某某、江苏金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生力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省汉谷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被告张某某。

被告江苏金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生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力公司)与被告江苏省汉谷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谷公司)、张某某、江苏金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久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案外人徐州锦禾钢铁物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自愿为三被告涉案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本案原、被告双方与案外人徐州锦禾钢铁物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汉谷公司、张某某及金久公司一致认可共同欠原告生力公司欠款本息共计680万元,被告金久公司已于2010年12月17日向原告生力公司偿还100万元;余额580万元,被告汉谷公司、张某某及金久公司承诺:于2011年2月2日前共同向原告生力公司支付200万元;于2011年6月30日前共同向原告生力公司支付380万元;被告汉谷公司、张某某及金久公司按照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后,双方本案诉争了结。

二、如被告汉谷公司、张某某及金久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生力公司有权按照未偿还部分的15%要求被告汉谷公司、张某某及金久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保全费用5000元,共计x元,由被告汉谷公司、张某某及金久公司承担,随案款一并交付原告。

四、案外人徐州锦禾钢铁物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包括案款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本协议自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魏志名

审判员李清爱

代理审判员耿德举

二O一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李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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