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黄某甲诉陈某、黄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甲。

被告:陈某。

被告:黄某乙。

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陈某、黄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任坚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林秀钦、人民陪审员李姬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黄某甲健担任记录。原告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黄某乙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甲诉称:被告陈某、黄某乙夫妻于2010年9月20日以购买梧州市X路X-X号701房急需支付购房款为由向原告借款x元,声称待银行发放贷款时归还借款,但银行已经发放贷款,被告却没有返还借款,原告予以追讨,被告却不理不睬,最后连手机都关闭,无法联系被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借款x元以及利息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对其陈某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原告、被告的身份证、被告夫妻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等基本情况;抵押借款借据、署名为陈××、地址为红旗乡X组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各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房地产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陈某曾与周××买卖枣冲路X-X号701房的情况。

被告陈某、黄某乙没有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供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陈某、黄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经过开庭举证,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是清楚的,本院对上述当事人的证据予以确认。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0年9月20日被告陈某、黄某乙以资金暂时短缺为由向原告黄某甲借款x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从2010年9月20日起至2010年10月20日止,借款利息按照法律允许的民间借贷利率支付,即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从借款之日起到本息还清为止,被告陈某还以署名为陈××所有的红旗乡X组X号房屋作为抵押,自己签上陈××的名字并盖上指模。原、被告就借款和房屋抵押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借据,事后被告没有履行上述还款约定。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借款x元给被告陈某、黄某乙的事实是清楚的,按照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了x元,被告应按照约定将欠款及利息返还给原告,但被告却没有按期返还欠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借款利息按照法律允许的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中国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是有区别的,原、被告把两家银行理解为同一单位是不准确的,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表述较为正确。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利息损失,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借款抵押由于没有房屋抵押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抵押关系是无效的。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以及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黄某乙应共同一次性付清尚欠借款x元及利息给原告黄某甲。(利息应自2010年9月20日起按尚欠借款向原告黄某甲支付,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四倍分段计付。)

本案案件受理费5606元,公告费700元,合计630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某、黄某乙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任坚

审判员林秀钦

人民陪审员李姬

二O一一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黄某甲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