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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勉县X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勉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职业、住(略)。

原告:陈某乙,系王某甲之女,职业、住(略)。

法定代理人:王某甲,系陈某乙之母。

委托代理人:郭新民,勉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某丙,系陈某乙之父,职业、住(略)。

被告:勉县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主任。

被告:勉县X村X组。

代表人:王某丁,组长。

委托代理人:门涛,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原告王某甲X年X月X日出生于被告勉县X组(以下简称“金寨堡村X村组X号。2008年8月与汉中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陈某丙登记结婚,次年1月生育一女,取名陈某乙。2009年1月26日,原告王某甲将户口从被告金寨堡村X组X号迁出后登记在该村组X号,为该户户主,户别为农业家庭户口。同年2月27日公安部门将原告陈某乙的户籍登记在其母王某甲户下。2010年,被告集体所有土地被有偿征收。同年3月,被告金寨堡村X村民840元的补偿标准分配土地补偿款时未给二原告分配。2011年1月,被告金寨堡村X村民x的补偿标准再次分配补偿款时亦未给二原告分配。为此,二原告多次找相关部门解决未果。现二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立即支付土地征用补偿费各x元,共计x元。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勉县X村民委员会与勉县X村X组于2011年9月14日前向原告王某甲、陈某乙支付土地征收补偿费共计x元。

案件受理费1542元,减半收取771元,由被告勉县X村X组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某乙荣

二O一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孙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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