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汝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男,系汝州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5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1年5月17日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2011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2008年11月我与被告订婚,2009年7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我到上海上学,并未实质性的在一起共同生活,至今未生育子女,因草率结婚,婚后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被告在婚期隐瞒其患有精神病,我曾于2010年7月起诉离婚,后因故撤诉,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之,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所诉我在婚前向其隐瞒患有精神病、草率结婚等情况与事实不符,我与原告系自由恋爱,婚后感情很好,2009年年底我们因琐事生气使我患上失眠抑郁症,但原告对我不管不问,在我住院治疗期间原告及其家人也没有看过我一次,没出过一分钱。现我不同意离婚;就原告诬告我婚前患有精神病一事,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原告向我支付治病费用x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在高中时系校友,后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原告李某在外上学读研究生时,于2009年农历1月10日在放寒假回来期间,原被告举办结婚仪式,假期过后原告继续外出上学,2009年7月6日在原告放暑假回来期间原被告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一般,2009年年底原被告因琐事生气,被告回娘家居住,双方自此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原告曾于2010年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因故撤诉,撤诉后双方仍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多次做原告的调解工作,但调解无效,原告坚持要求离婚。

另查明,被告王某因患抑郁症,于2010年1月30日到河南省洛阳荣康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抑郁发作,于2010年3月31日出院,后又在汝州市X村卫生室治疗过。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婚证一份、(2010)汝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被告提供的证据河南省洛阳荣康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证各一份等证据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一般,2009年7月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于2009年年底双方即因琐事生气,自此分居生活至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曾于2010年向法院起诉离婚,撤诉后双方仍未能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应予准许。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本案中,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曾于2010年1月30日至3月31日在河南省洛阳荣康医院住院治疗抑郁发作,原被告离婚后,原告理应向被告支付一定的经济帮助金,结合本案实际,本院酌定为x元。对于被告要求原告向其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本案中,被告要求原告向其支付治病费用x元,因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该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原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王某支付经济帮助金x元。

三、驳回原被告其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磊

审判员耿建立

审判员杜红侠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陈剑光

附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