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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兰某、钟某甲、雷某、钟某乙与被告宁德市蕉城宏鑫交通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中南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兰某,男,1965年出生。

原告:钟某甲,女,1970年出生。

原告:雷某,男,1956年出生。

原告:钟某乙,女,1963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郑贻钧,宁德市X区蕉城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德市蕉城宏鑫交通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阮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池宇清、王某丙,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南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丁,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钟某甲、雷某、钟某乙与被告宁德市蕉城宏鑫交通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中南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兰某、钟某甲、雷某、钟某乙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宁德市蕉城宏鑫交通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中南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某、钟某甲、雷某、钟某乙撤回对被告宁德市蕉城宏鑫交通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中南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兰某、钟某甲、雷某、钟某乙负担。

审判长林培玉

审判员陈伏棉

人民陪审员丁希容

二0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潘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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