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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某诉人赵xx指控原某被告人赵某、赵x全犯故意伤害罪及民事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某被告人)赵某。

原某诉人赵xx。

原某被告人赵x全。

安康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原某诉人赵xx指控原某被告人赵某、赵x全犯故意伤害罪及民事赔偿一案,于2011年3月22日作出(2011)安汉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赵某无罪;二、被告人赵x全无罪;三、被告人赵某赔偿自诉人赵xx各项经济损失x.57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四、重新鉴定费1020元,由自诉人赵xx承担;五、驳回自诉人赵xx对被告人赵x全的民事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人赵某不服,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予以改判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某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康市X区人民法院(2011)安汉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康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荣普

审判员王恒勇

审判员王桥花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教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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