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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XX非法持有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XX,男,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年4月24日被抓获,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24日12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在西安市X村一出租房内将被告人高XX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20小包。经鉴定,所查获毒品毛重13.8克,净重10.4克,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高XX供述、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指认物品照片、提取物证笔录、物证检验鉴定书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X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0.4克,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唯被告人高XX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被抓获后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应予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24日起至2011年10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代理审判员黄小锋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吕敬

附:本案涉及下列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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