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海恒富纸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海盛建筑安装公司建筑工程纠纷案

时间:2000-11-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沪一中民终字第2145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沪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恒富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X镇工业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方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琪,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伟国,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海盛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X镇东首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恒昌,上海市鸿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恒富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富公司)因与上海海盛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海盛公司)建筑工程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00)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0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曾琪,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钱恒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恒富公司、海盛公司于1998年4月16日签订《工程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由海盛公司承建恒富公司车间及附属工程。1999年2月26日工程竣工,海盛公司于同年3月1日将承建的工程交付恒富公司使用。同年3月18日该工程经上海市松江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工程质量为合格。嗣后,恒富公司以海盛公司承建的仓库屋面漏水为由多次要求海盛公司维修,海盛公司接到恒富公司通知后三次至恒富公司处维修,嗣后恒富公司认为海盛公司的维修仍未能解决仓库屋面漏水问题,遂委托建伟工程有限公司对仓库屋面进行了重作改造,为此恒富公司诉诸来院要求海盛公司偿付仓库返修费217,206元。赔偿仓库漏雨造成的损失72,001.19元,支付重新购买雨损原纸差价33,324.35元。

另查明,恒富公司在使用海盛公司承建的仓库后在屋面上安装了空气对流器。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恒富公司在未考虑其在仓库安装了空气对流器及未查清造成仓库漏水的真正原因前,即对仓库进行全面整改,超越了工程保修范围,扩大了工艺所需费用,并且导致对仓库屋面漏水的原因及维修该仓库屋面所需的合理费用无法作出鉴定。遂判决驳回恒富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恒富公司不服,上诉于本院,认为其并未对仓库屋面进行全面改造,只是加盖了一层彩钢板,是可以通过鉴定来确定被上诉人的施工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进行整改所需费用的。另,空气对流器是在被上诉人的参与下进行安装的,其也不可能造成仓库大规模漏雨。故要求本院撤销原判,在鉴定的基础上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海盛公司对上诉人的说法均予否认,称,其是按照上诉人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的,该图纸有严重缺陷,由此造成的问题不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责任。而且工程竣工后经松江区建设工程监督站及上诉人检验合格。上诉人擅自对屋面进行更换,此费用是不合理的。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海盛公司承建上诉人恒富公司车间扩建及附属工程。该工程竣工验收后,因工程质量问题,被上诉人多次维修,履行了保修义务。上诉人以被上诉人的维修未能解决工程质量问题为由,自行委托他人对被上诉人承建的仓库屋面进行重作,其没有提供该行为的合法依据。上诉人在使用系争仓库后,在屋面上安装了空气对流器,且其自行对仓库屋面进行重作,原状已变动,故原审法院所作的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坚持要求进行鉴定,根据上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81元,由上诉人上海恒富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国婷

代理审判员严卫忠

代理审判员郑卫青

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吴斌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