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程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程某酒后驾驶豫x长安牌轿车,沿程某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楚庄学校北,与相对方向行驶的邢xx驾驶的三轮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邢xx受伤,经法医鉴定邢xx伤已构成重伤。经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邢xx无责任。民事部分双方已调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邢xx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照某、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理化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书、公证书、协议书、收到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认罪、悔罪,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蔡伟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安进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交通 肇事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