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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汝城县X组与被告汝城县X组确认所有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汝城县X组。

诉讼代表人朱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城县X组。

委托代理人宋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宋某丙,男,

委托代理人朱某丁,男,湖南水正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8月11日受理原告汝城县X组与被告汝城县X组确认所有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桥乡X组于同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汝城县X组与被告汝城县X组确认所有权纠纷一案,通过现场勘查双方是对“狗形尾”至“晒谷石大路”界线有争议,界线纠纷应由县政府处理,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汝城县X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蒋柏梅

审判员黄方亮

人民陪审员何某华

二О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詹斌

附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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