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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略)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汤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株洲市人,无固定职业,住(略)。

被告周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株洲市人,无固定职业,住(略)。

原告汤某与被告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登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2年6月18日,原告汤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汤某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吴登高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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