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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发回原审法院重审;2、本案诉讼费用由王某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某将如下两部汽车转让给王某,王某同意抵销李某的债务人民币壹拾肆万柒仟伍佰元整(人民币:147,500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等全部相关费用。

车辆一:品牌:奇瑞;型号:x;车牌号:陕x;发动机号:x;车辆识别号:x;

车辆二:品牌:神龙—富康;型号:x;车牌号:津x;发动机号:(略);车辆识别号:x(略)。

二、上述车辆的过户手续由王某自行办理,全部费用由王某承担。本协议签订之前上述车辆产生的违章由李某进行处理。李某于收到本案民事调解书时将上述车辆的相关手续及车钥匙交付王某,自交付之日起,上述车辆的所有费用及事故责任均由王某承担,与李某无关。

三、本协议签订后,双方所有债权债务关系了结,双方再无任何经济与法律纠纷。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李某、王某各执一份,交法院留存一份。

五、本协议自2011年11月15日签订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50元,李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625元,由李某负担,其余1625元退还李某。

审判长罗振中

审判员刘某枫

代理审判员呼延静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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