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马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百路,渑池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百路与被告张某乙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06年2月3日,我与被告登记结婚,因婚姻系他人介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常为家庭琐事争执。2009年5月21日被告张某乙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拘留,(2009)渑刑初字第X号判决书判处被告张某乙有期徒刑四年。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判令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庭审口头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很快刑满释放,出去后我们双方协商解决。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计划生育证明一份;2、马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结婚证一份。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庭审中被告张某乙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无异议的。

经庭审质证,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4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无子女。2009年被告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三门峡中级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原告认为被告的犯罪行为对家庭造成很大伤害,2011年6月,原告马某诉某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本院调解,原告马某撤回起诉。原告撤诉某,双方不能及时沟通,夫妻感情没有改善,2011年10月原告马某再次诉某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双人床一张、容声冰箱一台、格力柜式空调一台、一、二、三组合沙发一套、大衣柜两个、29英寸彩电一台、玻璃茶几一个、台式组装电脑一台、车牌号为豫x的力帆150型摩托车一辆、电压力锅一个、微波炉一个,上述财产现均由原告马某保管。庭审中原告马某表示愿意放弃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张某乙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对此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2011年6月,原告马某诉某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调解,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某,双方没有沟通,夫妻关系仍未改善。现原告马某再次诉某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庭审中原告马某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本院依法予以许可。庭审中原、被告均未就共同债权债务的情况向本院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双方请求均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乙离婚;

二、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双人床一张、容声冰箱一台、格力柜式空调一台、一、二、三组合沙发一套、大衣柜两个、29英寸彩电一台、玻璃茶几一个、台式组装电脑一台、车牌号为豫x的力帆150型摩托车一辆、电压力锅一个、微波炉一个均归被告张某乙所有(上述财产现均由原告马某保管)。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留刚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刘群英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