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吕某甲、吕某丙与吕某戊、吕某丙、吕某发等赡养纠纷案

时间:2000-09-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沪一中民终字第2086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沪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上海第三钢铁厂退休,住本市X村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吕某乙,系吕某甲之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浦东新区环境卫生清洁第5公司工作,住本市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吕某丙之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姑娘,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本市浦东新区X村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系赵某姑娘女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系赵某姑娘媳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美迪欣制衣厂退休,住本市X路X弄X号X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东方果品经营公司工作,住本市浦东新区X村X号X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戊,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本市宝山区X村X号X室

委托代理人:石某某,系吕某戊之夫

上诉人吕某甲、吕某丙因赡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0)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0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排期于同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吕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某乙、上诉人吕某丙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上诉人赵某姑娘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赵某某,原审被告吕某丙、吕某丁、吕某戊的委托代理人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赵某姑娘与吕某甲、吕某丙、吕某丁、吕某丙、吕某戊系母子、母女关系。赵某姑娘与丈夫吕某有(1980年9月死亡)共生育子女6人,并将他们抚育成人。目前赵某姑娘靠已故丈夫单位每月162元救济金、生活补贴8元和吕某甲、吕某丙、吕某丁、吕某丙每人每月给付35元赡养费生活。长期以来,赵某姑娘与吕某丁居住在一起。2000年3月27日赵某姑娘在家不慎跌倒骨折,经医院治疗后,目前在家休养,日常生活不能自理,暂由吕某丁和吕某丙轮流护理。2000年4月27日,赵某姑娘向法院起诉,要求吕某甲、吕某丙、吕某丁、吕某丙、吕某戊每月承担赡养费人民币50元和解决骨折后的护理问题。对此,吕某甲辩称,同意增加赡养费至人民币50元,关于赵某姑娘的护理问题,只同意去赵某姑娘居住处护理,不同意另行支付护理费及补付赵某姑娘骨折后的护理费。吕某丙辩称,同意增加赡养费至人民币50元,希望赵某姑娘去老年护理院,每月开支人民币1,000余元,该项支出可由吕某甲、吕某丙、吕某丁、吕某丙、吕某戊分担。吕某丁辩称,同意吕某丙的意见,不同意吕某甲、吕某丙、吕某丙、吕某戊上门护理赵某姑娘,要求吕某甲、吕某丙、吕某丙、吕某戊以市场价每月人民币500元补付护理赵某姑娘的费用。吕某丙辩称,同意增加赡养费至人民币50元,有关赵某姑娘的护理只同意去赵某姑娘居住处护理,不同意支付护理费及补付赵某姑娘骨折后的护理费。

原审法院审理后于2000年7月18日作出判决:一、吕某甲、吕某丙、吕某丁和吕某丙自2000年7月起各自按月给付赵某姑娘赡养费人民币50元。二、吕某甲、吕某丙、吕某丁和吕某丙自2000年7月起各自按月给付赵某姑娘护理费人民币100元,吕某戊应自2000年7月起给付赵某姑娘护理费人民币50元。三、吕某甲、吕某丙应给付赵某姑娘自2000年3月27日至6月护理费各人民币300元;吕某戊应给付赵某姑娘自2000年3月27日至6月护理费人民币15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吕某甲、吕某丙、吕某丁、吕某丙和吕某戊各负担人民币10元。

上诉人吕某甲与吕某丙以其同意自2000年7月起按月给付被上诉人赵某姑娘赡养费人民币35元且愿意上门护理为由提起上诉,不同意按月给付赡养费人民币50元及护理费人民币100元和补付护理费,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赵某姑娘辩称:己现骨折,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人护理,要求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吕某丙、吕某丁对原审判决未提异议,吕某戊不同意原审判决,但未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本案被上诉人赵某姑娘现年老有病,经济困难,生活难以自理,故对其要求子女按月给付赡养费人民币50元及承担护理费之请求,从合法合情合理角度及吕某甲、吕某丙的给付能力等因素出发,原审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吕某甲、吕某丙不同意按月给付50元赡养费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难予支持。对于吕某甲、吕某丙要求上门对赵某姑娘进行护理之主张,由于赵某姑娘骨折后吕某甲、吕某丙未上门实际护理过,且赵某姑娘的伤痛非短时间内痊愈,故为了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妥善安排赵某姑娘的生活,吕某甲、吕某丙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亦难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吕某甲、吕某丙各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懿欣

代理审判员姜萍芳

代理审判员吴某

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徐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