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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凌某因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生,满族,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程学锦,系辽宁博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凌某,男,X年X月X日生,满族,农民,现住(略)。

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凌某因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绥中县人民法院(2011)绥民高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绥中县人一、撤销绥中县人民法院(2011)绥民高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绥中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明航

代理审判员唐金荣

代理审判员刘伟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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