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蔡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任郑州市第二看守所收押民警。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于2011年5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和受贿罪于2011年6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一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乙,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1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申请,并经本院同意。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渊博,被告人蔡某及其辩护人张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份,被告人蔡某在担任郑州市第二看守所收押民警期间,在发现该所401监室在押人员手中有一部白色诺基亚手机(手机号码为(略))情况下,违反监所管理规定,不仅不予查禁,还为监室内在押人员持有的手机电池进行充电,供监室内在押人员与外界联系。2011年4月中旬,被告人蔡某接受从该所401监室释放的原在押人员王X之托,将一部仿苹果牌黑色翻盖手机(手机号码为(略))传递给401监室在押人员栗X,并多次为该手机电池充电,供监室内的在押人员与外界联系,致使羁押于该监室内的犯罪嫌疑人张XX自2011年3月31日至2011年5月6日期间,多次使用监室内已有白色诺基亚手机以及被告人蔡某所传递的仿苹果牌手机,与其亲属及涉案的主要证人李XX串通案情,伪造证据,对张XX受贿一案的诉讼造成严重障碍。此外,被告人蔡某还利用职务之便,自2011年2月至2011年5月上旬,在帮助401监室在押人员违规传递手机过程中,多次收受在押人员及其亲友所送的现金及仿苹果手机一部(含手机卡,号码(略),价值550元)共计价值3580元。案发后,被告人蔡某将收受赃物及赃款全部退出。被告人蔡某于2011年5月27日被检察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提取经过、手机照片、郑州市纪委情况说明、暂收款收据、扣押物品清单、河南省看守所执法工作规范、郑州市第二看守所证明、情况说明、购买手机证明、通话记录详单、被告人身份证明、任职证明;证人宋X、王X、栗X、张XX、张XX、张XX、李XX、段X、代XX、陈XX、李XX、贾XX、宋XX、赵XX、李XX、范XX、李XX、吕XX、葛XX的证言;同步讯问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身为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并积极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蔡某不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证,被告人蔡某身为看守所收押民警,违反监所规定,为在押人员传换手机,并为手机充电,帮助在押人员逃避处罚的主观故意明显,且有在押人员张XX使用被告人蔡某充电的手机与他人串通案情,伪造证据的事实。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我国刑法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蔡某身为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酌定量刑情节:1、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全部退赃,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27日起至2011年12月26日止。)

二、涉案赃款3030元及仿苹果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君

审判员武巧玲

审判员金永毅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广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5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