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台前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11月2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到台前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6月11日,经被告人张某某介绍,在台前县X乡X村,孙××(另案处理)以9000元的价格从刘××(另案处理)手中购买被盗的索纳塔轿车一辆,经台前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x元。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李××的陈述,证人孙××、刘××的证言,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1日,在台前县X乡X村,经被告人张某某介绍,台前县X镇X村的孙××(另案处理)以9000元的价格从刘××(另案处理)手中购买被盗的索纳塔轿车一辆。经比对:该车系濮阳市李××被盗车辆。经台前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x元。现已退回失主。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李××的陈述,证人孙××、刘××的证言,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吻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被盗车辆,而介绍买卖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介绍买卖,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法律的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赃车追回后退还失主,未造成实际危害。对其可依法从轻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继红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所得 掩饰 某某 犯罪 隐瞒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5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