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雷某故意伤害、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2007年3月16日经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8月8日被商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11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故意伤害罪

2007年1月6日11时许,被告人雷某因家庭琐事,持铁锨对其妻子余某进行殴打,致余某手尺骨骨折,经商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属轻伤。

二、妨害公务

2007年1月30日23时许,商城县X镇派出所民警李XX等人到余某镇X村,在对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的被告人雷某执行刑事拘留时,遭到雷某的抗拒。其在明知是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仍拦截警车,伙同雷某X(已判刑)等人召集、煽动群众聚众阻碍执法,殴打并阻止执法人员离开现场,要挟余某派出所指导员罗XX按其意思写假证明。雷某人行为致使警车被损坏、执法人员刘XX被打成轻微伤,并被迫滞留现场至第二日凌晨4时许方得以脱身,使该次执法活动被迫停止。案发后被告人畏罪潜逃。2011年8月8日,其到商城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鉴于被告人雷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提求法院依法判处,同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雷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陈述错了,请法院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

一、故意伤害罪

2007年1月6日11时许,被告人雷某因家庭琐事与妻子余某发生纠纷后,持铁锨对余某打,致余某左手尺骨骨折。经商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余某左尺骨骨折,属轻伤。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且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害人余某陈述:冬月16夜(2007年),我和丈夫雷某因夫妻关系及钱的问题吵起来后我走了。2007年元月6日,我和雷某的二姐雷某X回家,雷某拿铁铣把朝我头上打,我用手护头,我的手胳膊被打断了。我后到余某派出所报案。

(二)证人雷某X的证言证明:2007年元月6日上午11时许,其和余某回家,雷某从家门口拿把铁铣,用铁铣把朝余某手胳膊打。

(三)法医学人体提伤程度鉴定结论:余某左尺骨骨折属轻伤。

(四)被告人雷某的供述在时间、地点及经过上与以上证据相吻合。

二、妨害公务罪

2007年1月30日23时许,商城县X镇派出所所长李XX带领该所干警刘XX、黄某及周XX驾驶豫S-2580牌号警车到余某镇X组,执行对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的嫌疑人雷某进行刑事拘留。在将雷某带上警车的过程中遭到其抗拒,并呼喊,雷某X(已判刑)闻讯后手持扁担赶到现场,在明知公安干警依法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仍拦截警车。被告人雷某及雷某X召集、煽动群众数十人阻碍执法,致使公安干警无法离开现场。雷某及参与人雷某X、雷某X(均另案处理)对李XX、刘XX殴打,放掉警车轮胎气。派出所指挥员罗XX赶到现场制止时,其一伙要挟罗XX按其意思写证明。凌晨4时许,余某派出所的干警方得以脱身,该次执法活动被迫停止,案发后,刘XX的伤情经商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潜逃。2011年8月8日,其到商城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且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商城县公安局对雷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立案决定书;商公刑拘字(2007)X号强制措施手续;法医对刘XX左眼外眦部青紫、左上臂内前侧0.3cm×(2.5-3.0cm)皮下淤血、左耳膜充血、无穿孔等外伤属轻微伤的法医鉴定;李XX、刘XX、黄某、周XX系商城县公安局民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二)证人李XX的证言证明:2007年1月30日23时许,其带领本所民警刘XX、黄某及周XX持商公刑拘字(2007)05拘留证对雷某拘留时,雷某X手持扁担叫喊。门岩组来了几十人,不让公安干警走,雷某对其脸、腿拳打脚踢等情况。

(三)证人刘XX的证言与以上证言相吻合。其还证明李XX被打跑后,雷某X、雷某X及雷某对其殴打,逼迫罗XX写证明的情况。

(四)证人黄某、周XX的证言内容与以上证明相吻合。

(五)证人罗XX的证言证明:其去到现场做工作,雷某将警车轮胎气放掉,雷某X提出让写保证等情况。

(六)证人雷某X的证言证明:其与罗XX一块赶到现场做群众工作,见刘XX、周XX被五、六十人围在一户门口。

(七)证人陈XX的证言证明:其去到现场,路上遇见雷某贵、雷某X、雷某普等七、八人拦着不让上去。雷某X手持二尺长木棍,在雷某家一堆石头的地方。其看见派出所刘XX、黄某、周XX正与群众僵持不下。雷某X讲不让派出所的民警走。其制止群众推翻警车。凌晨一时许,其让黄某骑自己的摩托车回派出所。

(八)证人雷某X的证言证明:2007年1月30日晚11点钟,听见雷某叫喊,起来后见四个穿警服的把雷某往警车上带。其父(雷某X)在警车边上,其拿把铁锨铲轮胎。见雷某打李XX,其亦参与打;后又打刘XX。其哥雷某X,亦打刘XX两耳光等情况。

(九)证人雷某X的证言证明:雷某见到湾子的人事多了就开始横起来,动手打人,他打了李XX、刘XX。其骂派出所的都是傻L\,还不走,一会就走不掉了。其动手打了刘XX一耳光。并还证明罗XX和支书雷某X来后做工作。

(十)证人雷某X的证言证明:其听见叫喊后起来,见有四个人拽着雷某往一辆警车里推,雷某见人来多了就挣脱了,动手打了派出所一个瘦瘦的民警几耳光。雷某金、雷某X及雷某X的两个儿子拦住派出所的车不让走。雷某把警车轮胎气放了。雷某X拿把铁锨去铲警车的轮胎。

(十一)证人雷某X的证言证明:其听见叫喊后拿着斧头跑上去,雷某X说是派出所的逮雷某。见雷某X、雷某X、雷某X、雷某四人在车尾打刘XX、李XX。大概一点多,支书雷某X和罗XX去了,雷某把警车车气放了。后来雷某X叫罗所长写条子说派出所打人了,可以放派出所的人走。罗所长为了平息此事,就同意写了条。

(十二)证人余某X、田XX、雷某X、雷某X、吕XX、雷某X、洪XX、雷某X、雷XX、田XX的证言内容与以上相吻合。

(十三)被告人雷某的供述在时间、地点及经过上与以上证人证言的证明相吻合。

(十四)证人雷某X的证言证明:2011年8月8日,其领雷某到商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情况。

(十五)商城县公安局民警毛永亮、吴孝文关于雷某于2011年8月8日投案自首的证明。

(十六)被告人雷某户籍证明。

(十七)被告人雷某的供述在时间、地点及经过与以上证据相吻合。

本院认为: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雷某故意伤害、妨害公务犯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雷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对其应当数罪并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雷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供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尧

审判员赵开友

人民陪审员张福江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倪有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