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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侯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25日中午,被告人侯某到郑州市X乡前牛岗社区某户,用事先配好的钥匙打开门进入被害人赵某家中,将卧室床下柜子里的现金人民币x元盗走,后将该款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陈述,户籍证明、无前科材料、鉴定结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侯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8日起至2014年12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金波

审判员袁春燕

代理审判员王娟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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