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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与李某、周某,陈某、张某丙、登封市X镇庙庄煤矿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现住新密市嵩山大道东段。

委托代理人苏剑英,河南省新密市尖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系陕西城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周某,汉族,男,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系陕西城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某,成年,汉族,住(略)(现为登封市X镇庙庄煤矿经营人)。

委托代理人卢洪涛,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某丙,女,成年,汉族,住(略)(现为登封市X镇庙庄煤矿经营人)。

委托代理人卢洪涛,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登封市X镇庙庄煤矿。

法定代表人樊某,男,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卢洪涛,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乙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周某,陈某、张某丙、登封市X镇庙庄煤矿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张某乙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0)登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乙的委托代理人苏剑英,被上诉人李某、周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上诉人陈某、张某丙、登封市X镇庙庄煤矿的委托代理人卢洪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0)登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学正

审判员申付来

审判员马清来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赵娅南(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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