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陈某甲、程某、李某、陈某乙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X,女,生于1976年,住址(略)。

辩护人何某某、孔某某,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程某,男,生于1966年,住址(略)。

辩护人彭某某,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生于1971年,住址(略)。

辩护人李某,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乙,男,生于1965年,住址(略)。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襄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程某、李某、陈某乙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慧、董文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何某某、孔某某、被告人程某及其辩护人彭某某、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李某、被告人陈某乙及其辩护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乙在担任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郑州线路分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线路分公司)经理期间,作为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该分公司管理的车辆没有严格落实本公司规章制度;被告人李某作为郑州线路分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经理助理,没有认真履行本公司规章制度,不严格落实车辆例检制度,不按公司制度要求开展场检路查,不按要求严把驾驶员准入关,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落实不到位;被告人程某作为郑州线路分公司安全员,没有严格执行本公司规章制度,对本单位聘用驾驶员没有进行严格审查考核,没有把好驾驶员准入关,没有严格落实驾驶员安全教育制度和车辆例检制度,没有深入一线进行场检路查并及时查找、发现隐患,堵塞漏洞;被告人陈某甲作为郑州线路分公司管理的豫x号客车承包人,没有严格按照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作业,不按与公司所签承包合同要求而擅自聘用已被解聘的驾驶员陶XX,所承包车辆未经批准即擅自改变营运路线,并且超过核定人数载人。2011年1月11日18时许,陶XX驾驶豫x号客车沿兰南高速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许平南路段163公里+200米处,与安X停驶的豫N.x号英伦牌轿车相撞,导致该客车翻下高速公路X路边沟内,造成乘车人员16人死亡、25人受伤的严重后果。经鉴定,陶XX驾驶的豫x号客车事故前行车制动系统技术状况和轮胎技术状况均不符合规定。经许昌市交警支队高速第二执勤大队认定,陶XX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某甲、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书证,陈某甲、程某、李某、陈某乙之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情节特别恶劣。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不按与公司所签承包合同要求而擅自聘用已被解雇的驾驶员陶XX,证据不足。鉴于郑州线路分公司默许了陈某甲改变运营线路、陈某甲应负责任较小、确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陈某甲从轻处罚。

被告人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程某对本单位驾驶员没有严格审查考核、没有把好驾驶员准入关、没有严格落实驾驶员安全教育制度及车辆例检制度与事实不符。考虑到程某的过错小,且认罪态度好,建议法庭对其判处缓刑。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李某不按要求严把驾驶员准入关、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落实不到位、不按公司制度要求开展场检路查与事实不符。李某在本次事故中作用较小,且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李某在三年以下量刑并处以缓刑。

被告人陈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陈某乙作为该公司的经理,不应对肇事车辆技术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存在安全隐患、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司机超速行驶、没有严格落实规章制度承担责任。陈某乙的行为不属情节特别恶劣,建议法庭对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1日18时许,陶XX(事故中已死亡)驾驶郑州线路分公司豫x号客车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沿兰南高速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许平南路段163公里+200米处,与安X停驶的豫N.x号英伦牌轿车相撞,导致该客车翻下高速公路X路边沟内,造成陶金平及乘车人员15人死亡、25人受伤的严重后果。经鉴定,陶XX驾驶的豫x号客车事故前行车制动系统技术状况和轮胎技术状况均不符合规定。经许昌市交警支队高速第二执勤大队认定,陶XX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理,无发现不良反映。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甲作为郑州线路分公司管理的豫x号客车承包人,在承包豫x号客车期间,没有严格按照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作业,不按与公司所签承包合同要求而擅自聘用已被解聘的驾驶员陶XX,所承包车辆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营运路线、班次。

被告人程某作为郑州线路分公司安全员,任职期间没有严格执行本公司规章制度,对本单位聘用驾驶员没有进行严格审查考核,没有把好驾驶员准入关,没有严格落实驾驶员安全教育制度和车辆例检制度,没有深入一线进行场检路查,默许豫x号客车违反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改变运营班次及线路,未及时查找、发现隐患及堵塞漏洞。

被告人李某作为郑州线路分公司经理助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任职期间,没有认真履行本公司规章制度,不严格落实车辆例检制度,未按要求严把驾驶员准入关,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落实不到位。未按公司制度要求开展场检路查,默许豫x号客车违反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改变运营班次及线路,未及时查找、发现隐患及堵塞漏洞。

被告人陈某乙作为郑州线路分公司经理,系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任职期间,对该分公司管理的车辆没有严格落实本公司规章制度,默许豫x号客车违反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改变运营班次及线路。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程某、李某、陈某乙均当庭供认不讳。证人任XX证实了程某、李某、陈某乙的任职情况,另证实公司对客车驾驶员上岗准驾证的发放具体由分公司考核,合格之后发准驾证,之后报总公司安全处备案。证人牛XX证实了其受雇于车主陈某甲,其与陶XX驾驶的豫x客车每天走许平南高速、永登高速、郑尧高速公路从平顶山到郑州,运营两班次。证人王XX证实了程某、李某、陈某乙的任职情况,并证实了通过GPS监控到2011年1月11日豫x客车多次超速。证人周XX、陈XX、常XX、张X均证实了公司对车辆的管理情况。证人张X、薛XX、夏XX、侯XX均证实了公司对车辆的管理情况,并证实了车辆例检形同虚设的情节。证人魏XX、彭X对均证实了陶XX原系郑州线路分公司的驾驶员,后被公司辞退。证人安X证实了其所驾驶的车辆发生事故后未采取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将车辆停在高速公路上弃车离去的情节。证人高XX、王XX、高XX、郑XX、朱XX、邓XX、吴XX、裴XX、靳XX、宣XX、黄XX、李XX、徐XX、吕XX、郝XX、马XX、韩XX、刘XX、刘XX、李XX、李X、刘X、李XX、杨XX、赵XX均证实了豫x客车在许平南高速公路行驶过程某发生事故的情节。并有证人徐XX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许昌重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襄城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某鉴定书、平顶山和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许昌兰南高速公路X•11交通事故鉴定报告、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规章制度汇编、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GPS运行监控日志、平顶山汽车运输总公司重点驾驶员谈话记录薄、车辆及驾驶员登记表、驾驶员台帐、场检路查登记表、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客运班线使用权承包合同书和营运客车单车承包合同书、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2011年陶金平未办理准驾证的证明、许昌市交警支队高速第二执勤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郑州线路车辆通讯录、被告人程某、李某、陈某乙的任职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程某、李某、陈某乙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己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甲、程某、李某、陈某乙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成立,应予支持。

陈某甲的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不按与公司所签承包合同要求而擅自聘用已被解雇的驾驶员陶XX证据不足、郑州线路分公司默许了陈某甲改变运营线路、陈某甲应负责任较小,经查:肇事司机陶XX的准驾证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陈某甲明知陶XX未办理2011年度准驾证的情况下仍然聘用陶XX驾驶客车。陈某甲在运营中不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求,擅自改变运营线路及班次,超过核定人数载人,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故辩护人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程某的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程某对本单位驾驶员没有严格审查考核、没有把好驾驶员准入关、没有严格落实驾驶员安全教育制度及车辆例检制度与事实不符,经查,程某作为安全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单位将陶XX解雇后,未及时将陶XX的准驾证收回,致使陶XX重新被陈某甲雇佣;在管理过程某,放任陶XX不参加安全例会;明知陈某甲改变运营线路、班次及公司车辆例检形同虚设,而不及时堵塞安全漏洞。故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李某的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李某不按要求严把驾驶员准入关、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落实不到位、不按公司制度要求开展场检路查与事实不符,经查,李某主管安全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陶XX无准驾证而被陈某甲雇佣,放任陶XX不参加安全例会。明知陈某甲改变运营线路、班次及公司车辆例检形同虚设,而不及时堵塞安全漏洞,进行路场检查。故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陈某乙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某乙作为该公司的经理,不应对肇事车辆技术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存在安全隐患、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司机超速行驶、没有严格落实规章制度承担责任,经查,被告人陈某乙作为郑州线路分公司经理,系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任职期间,对该分公司管理的车辆管理流于形式,不严格落实本公司规章制度,默许豫x号客车违反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改变运营起点、班次及线路。故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陈某甲、程某、李某、陈某乙均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14日起至2015年1月13日止)。

二、被告人程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李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陈某乙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方军义

审判员曹惠霞

审判员王志坚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李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