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关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与开封造纸网厂、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

负责人夏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波、刘某,律师。

被告开封造纸网厂。

被告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谷萌,法律顾问。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郑州办事处)与被告开封造纸网厂、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鹤网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长城公司郑州办事处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松鹤网业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谷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开封造纸网厂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城公司郑州办事处诉称,2003年10月30日,被告开封造纸网厂以其机器设备作抵押分两次从中国工商银行开封分行南关支行分别借款1216万元,借款到期后未偿还。2005年7月19日,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将债权转让给长城公司郑州办事处,经催收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开封造纸网厂偿还本息1999.x万元,并要求对抵押物优先受偿。在诉讼过程中,长城公司郑州办事处申请追加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依法通知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被告开封造纸网厂、松鹤网业公司均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但松鹤网业公司在庭审时辩称,其与中国工商银行开封分行南关支行不存在借款及担保关系,与开封造纸网厂也无直接关系,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事由;开封造纸网厂对用于贷款的抵押物不享有所有权,抵押不合法,请求驳回长城公司郑州办事处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30日,中国工商银行开封分行南关支行与开封造纸网厂签订两份合同编号分别为(2003)豫银关贷字第X号、第X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开封造纸网厂从中国工商银行开封分行南关支行借款949万元和267万元,共计1216万元,借款期限自2003年10月30日起至2004年8月14日止,月利率5.31‰,按月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同时,双方还签订了《抵押合同》,抵押物包括瑞典生产的902型TM-200D织网机、903型HFE织网机、TSB-1A整织机各一台,挪威生产的TSA-1A定型机一台;抵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本金949万元和267万元。同日,双方办理了金额分别为949万元和267万元的借款借据;借款用途载明,借新还旧调整存量,贷款用于归还原贷款本金。

2005年7月19日,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与长城公司郑州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将其所属中国工商银行开封分行南关支行本案债权转让给长城公司郑州办事处。2005年10月22日,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与长城公司郑州办事处在《河南商报》联合发布了债权转让通知及催收公告。2007年10月15日和2009年10月12日,长城公司郑州办事处先后又在《河南商报》、《河南法制报》发布催收公告,开封造纸网厂仍未偿还借款本息。长城公司郑州办事处于2010年8月17日诉至本院。

另查明,松鹤网业公司系于1997年1月13日成立,股本总额为1071.7815万元,发起人开封造纸网厂持有908.6315万元股权,占85%,其余为自然人入股163.15万元。开封造纸网厂先后于2004年9月和2005年6月转让股权640.6861万元和267.9454万元后,已不再是松鹤网业公司股东。

上述事实有中国工商银行开封分行南关支行与开封造纸网厂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汴工商抵字第(略)号《企业抵押物登记证》、《抵押物清单》、《借款借据》,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与长城公司郑州办事处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河南商报》、《河南法制报》催收公告,松鹤网业公司的工商企业登记材料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国工商银行开封分行南关支行与开封造纸网厂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以及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与长城公司郑州办事处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均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将其所属中国工商银行开封分行南关支行本案债权转让给长城公司郑州办事处,并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开封造纸网厂,债权转让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开封造纸网厂未按合同约定向长城公司郑州办事处偿还借款本息,违反了合同约定,其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应的违约责任。长城公司郑州办事处关于要求开封造纸网厂偿还借款本息及对抵押物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松鹤网业公司虽系开封造纸网厂发起成立,但经股权转让后已不是公司股东。长城公司郑州办事处要求松鹤网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开封造纸网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偿还借款本金1216万元及利息(其中,自2003年10月30日起至2004年8月14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5.31‰计息;自2004年8月15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罚息标准计算利息和罚息)。

二、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对被告开封造纸网厂提供的抵押物(包括瑞典生产的902型TM-200D织网机、903型HFE织网机、TSB-1A整织机各一台,挪威生产的TSA-1A定型机一台)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总金额不超过1216万元的权利。

三、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要求被告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在判决指定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元,由被告开封造纸网厂承担(该款已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垫付,执行时应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奎

审判员张洁

审判员孙玲玲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翟晓培(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