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抄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山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4日由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1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抄某某伙同抄某波(已判刑)、抄某剑(已判刑)、抄某兴(已判刑)、王红(不满十六周岁)窜至焦作市X村被害人抄某心的养猪场,盗走钢筋300斤。经鉴定,被盗钢筋价值360元。

2、200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抄某某伙同抄某剑、抄某兴、王红、抄某波窜至焦作市X村被害人抄某心的养猪场,盗走钢筋1000斤。经鉴定,被盗钢筋价值1200元。

两次盗窃合计价值1560元。2011年8月4日,被告人抄某某向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抄某心的报案材料和陈述,同案犯抄某波、抄某兴、抄某剑、王红的供述,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作案现场照片,同案犯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身份证明,焦作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嘉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海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盗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