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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新密市煜宝煤业有限公司为煤矿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男。

委托代理人安廷慧,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密市煜宝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国钦,新密市超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黄某诉被告新密市煜宝煤业有限公司为煤矿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委托代理人安廷慧、被告委托代理人樊国钦到庭参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0月10日,与被告签订了煤矿承包经营合同,原告按协议交纳了押金、定金,增添了大量机器设备,对原矿井及井下设备巷道进行了维护改造,并招聘40名工人进行长期等候生产。而被告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不及时办全采矿证件,长达2年处于停产状态,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各项投资(略)元,双倍返还定金x元,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x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x元,应当偿还原告(略)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经本院查明,新密市煜宝煤业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10月24日在新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销。

本院认为,新密市煜宝煤业有限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已消灭。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云海江

审判员马坤坡

人民陪审员刘小强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楚柏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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