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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蒙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原任平南县X村拥三屯队长,住(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柏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至2011年3月间,被告人蒙某某在任平南县X村X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南广铁路征用、租用村集体土地补偿金和卖木款等款项共计人民币x.85元,用于生意投资和吃喝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蒙某、蒙某、蒙某、蒙某、蒙某、陈XX的证言、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南广铁路征用土地补偿发放计算表、苗圃地租赁合同书、拥平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收支日记帐、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本村X组集体所有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蒙某某犯职务侵占罪成立。鉴于被告人蒙某某到案后能如述供述其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可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蒙某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蒙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1月19日止。)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蒙某某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二十万八千二百五十七元八角五分,返还给平南县X村拥三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陈文胜

代理审判员黄光金

人民陪审员周家仁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君玉

王某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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