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赵某与被上诉人鄢某、胡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某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高攀恒,北京地平线(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某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某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杨顺金,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某身份证号x。

上诉人赵某因与被上诉人鄢某、胡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鼓楼区人民法院(2011)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被告鄢某、胡某原为夫妻关系。2010年1月8日,被告鄢某向原告出具《借款单》,记载“兹向赵某借款叁拾叁万元整(人民币x元),利息为未还款的2%。还款方式如下:1.鄢某先将福州沐阳公某公某,开户许可证及预留印章交给赵某,赵某从公某户头提取人民币拾万元整后将上述材料归还鄢某。2.其余剩下贰拾叁万元整还款方式为每月2日(号)前付叁万元及利息,直至付清欠款。若超期未还,鄢某将把坐落于福州道山路X号华苑公某3座X室的房子出售,出售的房款赵某直接收取所欠款及利息,剩余部分归还鄢某。备注:产权号码:榕R(略)号”。庭审中,原告、被告鄢某确认尚欠本金x元。2010年1月7日,被告鄢某、胡某立有《离婚协议书》,并在鼓楼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原审判决认为: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本案中,被告鄢某向原告赵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原告赵某要求被告鄢某、胡某偿还借款本金x元,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主张的借款利率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被告胡某称该债务与其无关,无相应证据证实,原审法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鄢某、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某借款x元人民币并支付利息(自2011年6月17日起计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二、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赵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利息约定不明是错误的。《借款单》明确约定“利息为未还款的2%”,也约定了本金和利息的支付方式。“未还款”是确定的数额。双方签订《借款单》后一直按照“利息为未还款的2%”的约定履行该《借款单》。原审判决混淆利息和利率的差别,没有从整体上理解《借款单》,违背了当事人之真实意思。双方对于利息的约定清楚明了,通过计算可准确地得出双方约定的利率。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一般都高于银行利息,被上诉人没有提供任何有效担保,出借方承担的风险远高于在银行存款的风险。原审判决违背当事人意思表示,也违背公某原则及社会公某良俗。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中关于利息的判决,并直接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利息人民币x元(从2010年3月8日起至被上诉人还款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鄢某答辩称:一、原审判决关于“双方利息约定不明”的事实认定准确。“按月利率2%计算”是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主张。由于未还款的时间点无穷尽,按“为未还款的2%”计算出来的利息可以有无穷尽个值。未还款(其实即为本金)的确定,并不能必然推出某个时间段利息的确定值。二、被上诉人在出具《借款单》前,双方对利息并没有明确约定,被上诉人在出具《借款单》时的真实意思也是不支付上诉人利息,该借款是由投资款转化而来。被上诉人在出具《借款单》后,从未支付过上诉人利息。被上诉人还给上诉人的5万元是偿还本金(不包含利息)。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利息约定不明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被上诉人胡某未作答辩。

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均已随一审案卷移送至本院。

二审中,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经审理,本院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另查,截至2010年3月13日,被上诉人尚欠x元借款本金未还。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借款单》是否属于利息约定不明确的情形,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对此,本院分析如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某、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双方所签订《借款单》的审核认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其内容进行分析判断。《借款单》载明“利息为未还款的2%”,该表述虽未明确是月利率2%还是年利率2%,但结合民间借贷的惯例,约定利率适当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具有合理性,双方对该项利息表述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以未还款金额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由于被上诉人截至2010年3月13日尚欠x元借款本金未还,故其应支付的利息为以x元为本金自2010年3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原审判决认为本案借款利率约定不明确并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有欠妥当,本院予以更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鼓楼区人民法院(2011)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鼓楼区人民法院(2011)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鄢某、胡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赵某偿还借款人民币x元并支付利息(自2010年3月14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00元,由被上诉人鄢某、胡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宁

代理审判员林某远

代理审判员陈雯

二○一一年十二月日

书记员施铃涛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